微信公众号“青岛公安”9月3日就““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第二次发布情况通告。
这个通报的原文很长,大概有两千字,我帮大家逐段提炼一下通报的核心信息。
首先是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第一部分是主要是交代了打人女的身份,算是回应了此前网上对于是否是公职人员的怀疑。
以及警方的及时处理,13时发生事故,14时报案,18时调查清楚了就传唤王某。
接着第二部分是回溯事件发生的经过。
这一部分说实话看得有点怪怪的。
首先说王某病了,着急看病,碰上堵车行驶缓慢,走投无路只能逆行。
但是路遇对面林某润,好端端地把路堵死,女的没招,想倒回原车道。
结果这男的还往前开,结果一不小心蹭上大巴。
原文写的是:“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件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
王某先是下车辱骂了林某,同时又在骂人之余,和被刮擦的大巴车迅速达成和解,又显得通情达理。
但是对于步步紧逼的林某,是越想越气,于是又打又骂。
这一段我仔细读了几遍,不知为何却读出一种
“就是因为正常行驶的男司机一直往前顶,没有让出足够空间给逆行女司机倒车,导致她无法并入顺向车道,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所以男司机才会被打”的味道……
用一个常见的句式来表达就是,抛开打人的事实不谈,把一个女司机逼到动手打人,挨打的人就没有责任吗?
如果我的理解没问题,那强烈建议授予这位女司机“最美逆行者”称号。
玩笑归玩笑,但是这个说法其实禁不起仔细推敲。
这段通报似乎有意无意在传递一层意思,加塞事出有因(着急看病),骂街打人可以理解(步步紧逼)。
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王某是逆行行驶。
正是因为王某逆行在先,之后才会被林某逼退,这里面的因果关系要先厘清楚。
其次,如果林某没跟进,那么王某是否就能并入顺向车道了?这之间是否也构成因果关系呢?
如果构成,那是否意味着正常排队的应该给她让出来空间让其顺利插队吗?
那之前新闻报道里面交警霸气逼退逆行车辆又怎么说?
按这个判例,你警车贴脸逼退就有错啊,因为没法让其顺利插队并入到顺向车道呀。你警车逼退出了事故也一定要担责任哦。
那如果不构成,通告里面不但不说逆行的错,还专门提出逼退让插队的无法并入,这又让很疑惑。
还有看病至于写到官方公告里吗?
大家出门都是有事要干,不能说就你的事情是事吧,林某为什么往前顶的原因是不是也要说一下才对?
而看病是否又能和逆行构成因果关系呢?
如果构成,那只要情有可原可以逆行,还可以很轻的代价随便扇人耳光十几次。
那么青岛公安不就是纵容她犯错吗?
这不是变相鼓励所有逆行超车的行为?
说实话,这一段看完我是不太理解这其中的逻辑的。
接着看剩下部分,
打成轻微伤,受害人也对伤情认定进行确认了,这里的意思是够不上刑事诉讼,
这一条说的是警方当天加班加点审完案件,凌晨1点就送去拘留所了。
而王某书写《道歉书》,也可以印证确如林某润所说,打人者没有当面道歉,因为人都在里面了。
不过魔鬼藏在细节里,通报没有提及,王某是否取得了林某的谅解?道歉林某接受了吗?
所以才有最后一段看似多余的民警告知,如果不服,有权起诉,民事诉讼。
而这一段是解释清楚不存在肇事逃逸,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规定。
但是我更加不理解了,如果车损轻微到对方驾驶员都不要求赔偿,王某又为何左一巴掌,右一巴掌地连打十几巴掌,把人打得口鼻出血。
难道她是有暴力倾向,去预约看的也是双相情感障碍之类的精神疾病?
当然最重要的是这一条。
这一条算是给本案定性了,即“行车纠纷”不属于寻衅滋事。
行车纠纷看上去仿佛双方是互有责任,但是什么时候逆向行驶超车也算是行车纠纷了?林某在王某逆向行驶超车这件事上也有责任?
这个结论其实有点牵强,《刑法》也好,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也好,从未规定过行车纠纷引发的案件就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我相信通报里的事实为真,但是我认为依据该事实完全可以依法得出另一个结论,但通报恰恰在论述法律依据的时候含糊其辞,省略了得出该结论最关键的论证过程。
**如果牺牲正当权利、忍辱负重,也不能得到想要的正义,那普通人要如何自处?面对他人的无理挑衅,是还手,还是不还手呢?**
这个疑问,有关部门也还没有解答。
如果第二份警情通报是一次那个节点发出来的,那网络舆论可能没有这么大。
但是第一份警情通报写的是个啥?
首先对于被打车主的伤情鉴定就是缺失的。
人体损伤鉴定对于警情处理具有“定性”作用,轻伤以上就是刑事犯罪,轻微伤则行政拘留。
但目前这个官方通报对人体损伤鉴定只字不提,令人不解。
其次,当下常见的官方通报,如果官方未做出终局处理决定,那么通报行文往往会提一下“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这样是为了随时根据案件进展而做出有针对性的处置(一般伤害案件,优先安排伤者接受治疗,病情稳定后再鉴定)。
而第一次的官方通报,直接介绍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这是终局决定?还是忘了写随后会安排伤者进行鉴定?未免太过草率。
第三,对于这种已经产生舆情的治安案件肯定就不能按照普通案件来处理。弄不好就是火上浇油。
如果警方不在通报里把细节讲清楚,那这些空缺就给了互联网充分自由发挥的空间。故事就会越来越离奇而又逐渐丰满。
让吃瓜群众放开想象力,什么故事讲不出来?所以警情通报要不然什么都不说,要不然就把该说的能说的都讲清楚。
最后,各大平台看下来,很多人都对结果不满意,普遍认为这居然不构成寻衅滋事?
这在公众的朴素逻辑与理念中,就是不公平,就会怀疑你在包庇特权者。
因为在“寻衅滋事”这一问题上,我们国家的公检法部门在过去甚至现在,往往不能像这次这样公开展现出对“构罪要件”审慎的考量。
并且存在大量关于寻衅滋事的令人匪夷所思的争议性案件。
治安法中的寻衅滋事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甚至相当模糊。
它们之间的核心差异在于“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治安罚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便可升格为寻衅滋事罪。
在判断“情节严重”时,最明确的标准是是否构成轻伤,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并非仅限于轻伤。
即使不构成轻伤,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就在于对于不构成轻伤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入罪与否存在两可的情况。
所以,尽管对于现在的处理结果,网友们可能还是觉得不解气。
但是目前的处理结果,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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