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涵义
公司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公司财产,还包括无形利益。公司的无形利益,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权利,如公司机会、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性的、预期的利益,无形利益往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更为重要。
含义: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从性质上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公司法领域的侵权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认定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
纠纷类型:
根据损害公司利
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对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司法实践有不同观点。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看,多数采用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作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司诉讼类型为公司组织诉讼;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司组织诉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原告主体的确定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包括公司和股东。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对监事或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履行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原告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公司应当被列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如果股东胜诉,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但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1.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资格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公司成立未满一百八十日,则只要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就可以提起诉讼,不受持股一百八十日期限的限制。
2.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后取得股权的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九民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不影响原告起诉资格,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后成为公司股东,仍然有权提起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期间,股东是否需要保持其股东资格?
在诉讼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将丧失在案件中继续以股东身份进行代表诉讼的资格。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导致原告全部剩余股份达不到合计持股百分之一的要求,则原告股东丧失其代表性。股东代表诉讼应当驳回。
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豁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还需要考虑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不能僵化适用前置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公司机关是否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时,以股东应当向公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为时间点,如果起诉后又存在公司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也不能因此导致股东代表诉讼被驳回起诉。
5.股东双重代表诉讼问题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是指由母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代表母公司全资持有或控股的子公司,行使属于该子公司的诉讼权利。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的,母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在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原告是母公司的股东,被告是子公司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被告主体的确定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应当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如何认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可依据实质审查标准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判断,重点审查该管理人员的权利、职责、对公司经营、发展及对外交往的影响程度等。如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依其规定;当事人在公司中是否享有经营管理权,是否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当事人是否有任免手续,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聘任或解聘手续,当手续完备时,可推定具备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适格被告?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事实董事”制度,该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可以成为本案由的适格被告。
相关法条: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五、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体现在股东不正当行使表决权、怠予行使职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主要体现在违反了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
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按具体侵权行为划分,主要包括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篡夺公司机会、同业竞争、自我交易等等。
相关法条: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就是常说的公司归入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公司应得利益的一种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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