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2日,荆州市邮政管理局就监利浩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监利浩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宇轩

住所:容城镇城东工业园创业路与荆南路交汇处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

三、主要事实

监利浩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派送农村快件时,未按面单地址上门投递至用户,且用户去村快递站点取快件时需支付1元/件费用。上述行为不符合《快递服务》(GB/T 27917.3-2023)5.4.1“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无人服务站、快递无人车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用户应在下单时选择投递方式,快递服务主体应按用户选择的投递方式提供投递服务。因客观因素无法按用户选择的方式投递的,快递员应与收件人协商解决”及5.4.2.3“投递次数 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的要求,损害了用户利益。

四、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监利浩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整行政处罚。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监利浩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荆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9月04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