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婷 记者 张晓培)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案例。一家从事美甲设计及销售的创意公司设计出一款美甲产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随着该美甲产品的销售火爆,该创意公司发现有其他店铺在销售相似产品,于是将这家店铺告上了法庭。

为迎接癸卯兔年,一家从事美甲设计及销售的创意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创作完成“闪闪兔”(化名)美甲作品,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发表及销售。2023年3月31日,该公司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后来该创意公司经调查发现,一家美甲店铺在其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产品与“闪闪兔”美甲在外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创意公司认为,这家美甲店铺擅自使用“闪闪兔”美甲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创意公司主张权利的“闪闪兔”美甲作品具有独特的造型设计及寓意,具备独创性,属于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美甲店铺销售的美甲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外观整体造型表达基本一致,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官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原告独创的美甲作品就属于其智力成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出现新业态创新成果纠纷,该案件的纠纷不是传统定义的美术、摄影、音乐,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在本案中,被告的美甲产品外观所呈现的视觉效果与原告设计的美甲产品外观在产品形状、轮廓设计基本相同,仅细微处略有不同,消费者在购物时,无法明显区分出两个产品不同之处,因此,被告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过错程度等因素,调解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商品样式、商品上附着的图案等应当认真审查。作为销售者,在商品热卖时,切忌盲目跟风进货售卖,一定要审查进货来源是否有相关授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