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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某某将猪肉卤制加工后

冒充牛肉卤制品进行销售

被责令停止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460元

并处罚款人民币40680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35265元

上缴国库

经查明,2022年2月份,当事人黄某某从商户林某某处以33元/斤的价格购进猪前腱子肉6000斤,加入调味品进行卤制后制成猪肉卤制品约3600斤,以牛肉卤制品的名义对外销售。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向黄金狮出售上述假冒牛肉卤制品220斤,销售价58元/斤;向普通消费者出售上述假冒牛肉卤制品约3380斤,销售价65元/斤。上述涉案假冒牛肉卤制品货值金额共计232460元,扣除猪肉成本198000元及添加的调味料成本6000元,违法所得28460元

当事人将猪肉卤制加工后冒充牛肉卤制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其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决定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4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680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35265元,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综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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