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8月底,国知局公布了2024年公开的行政裁决共计45件,涉及的裁决结果有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包括因专利被无效,驳回行政裁决请求结案、主动撤回结案)和行政裁决书(裁决落入、不落入或因所有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而不复存在,驳回行政裁决请求)。通过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案例进行复盘,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相关统计如下:
编者统计了上述45件行政裁决书的重点信息如下:
1、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01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680047103.7
发明创造名称: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请求人:重庆圣华曦药业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程序中,仿制药申请人负有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其未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仿制药申请人作出专利声明时遗漏专利信息平台上登记的部分权利要求的行为,不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在行政裁决程序中,不能因此而免除仿制药申请人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
2、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02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680047103.7
发明创造名称: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请求人:重庆圣华曦药业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程序中,仿制药申请人负有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其未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13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9801501724
发明创造名称:药物制剂514
请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南京方生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06月2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4、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14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980138060.7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请求人:埃吉斯药物股份公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成都硕德药业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08月17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5、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15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1410468293.6
发明创造名称: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被请求人:上海迪赛诺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如果仿制药相关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确权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其在确认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行政裁决中主张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6、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16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410082103.7
发明创造名称:来那替尼马来酸盐的片剂制剂
请求人:美狮生物制药公司
被请求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09月1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7、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17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080060546.6
发明创造名称:来那替尼马来酸盐的片剂制剂
请求人:美狮生物制药公司
被请求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09月1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8、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0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9801501724
发明创造名称:药物制剂 514
请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07月1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9、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1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9801501724
发明创造名称:药物制剂514
请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07月1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10、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3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1410468293.6
发明创造名称: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被请求人:上海迪赛诺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如果仿制药相关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确权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其在确认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行政裁决中主张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11、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6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980140931.9
发明创造名称:适合口服给药的鸟苷酸环化酶-C受体激动剂多肽的稳定的固体制剂
请求人:硬木药品公司
被请求人: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程序中,仿制药申请人负有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其举证应当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仿制药申请人有能力举证但没有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交覆盖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仿制药技术方案,而仿制药申报材料中包括相关内容又具有高度可能性,则仿制药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2、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7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980140931.9
发明创造名称:适合口服给药的鸟苷酸环化酶-C受体激动剂多肽的稳定的固体制剂
请求人:硬木药品公司
被请求人: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程序中,仿制药中请人负有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其举证应当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仿制药申请人有能力举证,但没有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交覆盖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仿制药技术方案,而仿制药申报材料中包括相关内容又具有高度可能性,则仿制药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3、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2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980138060.7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请求人:埃吉斯药物股份公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在行政裁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人据以提出行政裁决请求的所有权利要求因其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而不复存在,则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该行政裁决请求。
14、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8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610795817.1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治疗中枢介导的恶心及呕吐的组合物及方法
请求人:赫尔森保健股份公司
被请求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15、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29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610795817.1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治疗中枢介导的恶心及呕吐的组合物及方法
请求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16、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 0030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780039567.8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进的稳定性和生物利用度的含帕洛司琼盐酸盐的软胶囊剂
请求人:赫尔辛医疗股份公司
被请求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17、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31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780039567.8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进的稳定性和生物利用度的含帕洛司琼盐酸盐的软胶囊剂
请求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18、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32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210191052.2
发明创造名称: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 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产品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0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19、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33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210191052.2
发明创造名称: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产品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0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20、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 0036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210006776.5
发明创造名称:HER抗体的固定剂最给药
请求人: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上述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02月05日作出的第5645159、564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宜告无效,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4条的规定,驳回该行政裁决请求。本案的审理结束。
21、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37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8800124257
发明创造名称:癌症治疗方法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 2024年01月1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22、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38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580036180.8
发明创造名称:用作片剂的脂肪胺聚合物盐
请求人:基酶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2月0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23、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39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8800124257
发明创造名称:癌症治疗方法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1月 3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24、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40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8800124257
发明创造名称:癌症治疗方法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1月0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25、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41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1080043755.X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 BI-1356 和二甲双胍的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如果仿制药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仿制药技术方案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权利人仍然将其纳人保护范围的,一方面,权利人应当根据等同原则的要求,具体陈述理由以表明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够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必要时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另一方面,如果争议技术特征系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因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而并人到原权利要求中,权利人主张原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特定技术方案并未被放弃时,应当进行举证或者给予合理的说明。
26、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 0042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1310013538.1
发明创造名称:与其它抗糖尿病药组合的 DPP-IV 抑制剂、包含此类制剂的片剂,和其用途和制备方法
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如果仿制药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仿制药技术方案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权利人仍然将其纳人保护范围的,一方面,权利人应当根据等同原则的要求,具体陈述理由以表明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够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必要时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另一方面,如果争议技术特征系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因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而并人到原权利要求中,权利人主张原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特定技术方案并未被放弃时,应当进行举证或者给予合理的说明。
27、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 0043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980112028.1
发明创造名称:与其它抗糖尿病药组合的 DPP-IV 抑制剂、包含此类制剂的片剂,和其用途和制备方法
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如果仿制药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仿制药技术方案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权利人仍然将其纳人保护范围的,一方面,权利人应当根据等同原则的要求,具体陈述理由以表明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够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必要时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另一方面,如果争议技术特征系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因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而并人到原权利要求中,权利人主张原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特定技术方案并未被放弃时,应当进行举证或者给予合理的说明。
28、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 0044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8800124257
发明创造名称:癌症治疗方法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宏越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1月0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29、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45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14800157881
发明创造名称:托法替布口服持续释放剂型
请求人:辉瑞公司
被请求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被请求人负有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0、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46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680047103.7
发明创造名称: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请求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2月2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31、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47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980138060.7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请求人:埃吉斯药物股份公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7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32、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48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980138060.7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请求人:埃吉斯药物股份公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福建海西新药创制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7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33、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50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14800157881
发明创造名称:托法替布口服持续释放剂型
请求人:辉瑞公司
被请求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如果仿制药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专利授权或确权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权利人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应予以支持。
34、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51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8800124257
发明创造名称:癌症治疗方法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广东迈恒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2月0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 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35、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55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980140931.9
发明创造名称:适合口服给药的鸟苷酸环化酶-C-受体激动剂多肽的稳定的固体制剂
请求人:硬木药品公司
被请求人: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程序中,仿制药申请人负有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其作为被请求人主张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但未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等证据证明这一主张,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36、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56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8800124257
发明创造名称:癌症治疗方法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3年12月2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37、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0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680047103.7
发明创造名称: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永太药业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4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38、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1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680047103.7
发明创造名称: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
请求人: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永太药业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4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39、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2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0980138060.7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请求人:埃吉斯药物股份公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安徽博诺美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在行政裁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人据以提出行政裁决请求的所有权利要求因其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而不复存在,则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该行政裁决请求。
40、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3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0880012425.7
发明创造名称:癌症治疗方法
请求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02月2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41、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5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080024932.X
发明创造名称:稳定的药物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请求人: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42、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6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080024932.X
发明创造名称:稳定的药物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请求人: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 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43、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7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510013141.1
发明创造名称:稳定的药物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请求人: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 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44、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8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结案通知书
专利号:201510013141.1
发明创造名称:稳定的药物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请求人: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
行政裁决请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束。
45、案件编号:(2023)国知药裁0069号,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
专利号:2014800157881
发明创造名称:托法替布口服持续释放剂型
请求人:辉瑞公司
被请求人:云南先施药业有限公司
裁决要点:
被请求人负有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总结
在裁决结果为确认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或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中,裁决要点涉及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技术特征的等同原则的适用”、“捐献原则的界定”、“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判定原则”、“仿制药申请人提交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义务”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导,对于药品专利权人以及仿制药研发创新主体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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