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了全部退货或部分退货的处理方案: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收回原开出的销售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部分退货的,再根据扣除退货后的订单开具蓝字发票交给客户。
2、当原发票不能收回时,需要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① 购买方无法退回原发票的原因说明(加盖公章),以及退货原因退货明细说明文件(购买方加盖公章);
② 原购销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③ 退货货物的运输单复印件等。
按照退货的部分,开红字发票给客户。上述资料需要与红字发票记账联共同保存。

相关文件依据:
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27 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47 号)第 3 条,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开部分红字的。
③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 号)第五条规定,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④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在取得对方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开具。其中:发生退货的应在开票方货物验收入库后,按退货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按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如需代办,可+wei 1738053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