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 日,都市时报发布了《这样“美化”过的二手房,你敢买吗?》的报道,随后收到了不少粉丝反馈,房产经纪人张先生反映“美化房”不仅仅对于购房者有风险,自己也因此遭遇了损失。

经纪人“抬房”反而倒贴

张先生说,2020年自己做过“抬房”,“原房东是以61.6万的价格卖给我的,我以72万的价格卖给了客户,原房主的房款我已经一次性付给他了,但是为了避增值税,我们两只进行了委托公证,不过从法律上来说他委托只是委托我卖房,我没有收款的权力。后来因为客户资金不够所以付给我了52万元,剩下的20万贷款到了原房主的卡里,结果原房主把卡里的20万全部取走了,我起诉也没用,因为原房主名下没有其他财产。”

张先生说原房主承认是他取的钱,资产全部属于前妻,所以再追诉钱也要不回来。张先生说他不仅损失了9.6万元,还搭上了装修费用和12000元的买房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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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张先生的案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玄玄表示,张先生与原房东的真实意思是,先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再由张先生转卖给他人并获得差价,原房东代收部分售房款后返还给张先生。因原房东已足额收取了61.6万元购房款,张先生与原房东之间的买卖合同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因张先生与原房东之间存在委托售房、受托收款等约定,本意是为了减少交易环节、减少缴纳过户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处理。在“委托公证”情形下,新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出卖人”仍是原房东,部分购房款也支付给了原房东。因此,原房东应当将其代收的售房款返还给张先生。拒不返还的,张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原房东甚至其前妻共同承担责任,不主动履行的,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从业者们,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简化过户、赚取售房差价的同时,因交易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在此过程中,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律师表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实际情况如何?张先生做的这起“抬房”案例中,损失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记者了解到,张先生已委托律师起诉,但是发现原房主早已经将钱拿去还债,目前处于既无工作也没有财产的状态,也没什么办法“原房主承认就是他拿走的钱,他说只要有钱就还,但是现实就是这些钱都要不回来了,从这件事情以后我再也没有做过‘抬房’业务了。”张先生如是说。

长沙女士委托中介卖房

反而倒亏20万元

不只是昆明,全国都有因为“抬房”发生的参与方受损的案例,不仅是如昆明张先生一样中介方的损失,另外的房主、买家两方都或将遭受不同的风险。《芒果爱晚》今年8月12日就报道了一起“抬房”事件,事件中原业主委托一家名为“新环境”的中介公司卖房子,结果倒亏了20万元。

业主黄女士称中介给她介绍了买家之后三方在一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房子总价74万元,当时的合同约定2023年4月 18 号先给黄女士交付2万元定金,到 2023年11 月 18 号需要交给她尾款72万元。

黄女士说:“店长在现场就和我说这个房子要去做一个美化,我的房子有点老了,所以需要做一个抵押,用这个抵押的钱去给房子做一个美化(装修),也是为了防止我一房两卖。”之后黄女士称被中介带到了谢某处签订了抵押合同,在贷款到了黄女士的账户之后,中介和黄女士说要用这笔钱对房屋进行装修,在中介的指导和见证下,黄女士将20万元转给了买家,一直等着承诺的2023年 11 月 18 号会将房子贷款“解押”并收到买家的余款72万元,但是后来这笔装修款已经逾期未还款,房子目前为止也没有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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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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