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安委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南昌市西湖区2023怡滨花苑小区等18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对南昌市西湖区2023怡滨花苑小区等18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通报

洪建安专委〔2024〕53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市安委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部门,市建监中心,各参建单位:

根据应急部门通报,南昌市西湖区2023怡滨花苑小区等18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已结案,依据《关于对西湖区子安路69号“12 •28”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西府字〔202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南昌市西湖区2023怡滨花苑小区等18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情况。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时08分,由江西省建工集团负责总承包的南昌市西湖区2023怡滨花苑小区等18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相关主体。建设单位: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新;副总经理:陈某。施工单位: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华,项目经理:万某;安全主管:吴某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邓某彪;技术负责人:毛某。监理单位: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志。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根据《关于对西湖区子安路69号“12 •28”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西府字〔2024〕3号)文件精神,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

1.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无法保证责任制的落实。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章节,对沟槽开挖作业防坍塌风险辨识不足。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均未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结合建筑施工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缺乏针对性。

2.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审核把关不严。对项目总承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缺失、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3.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作为业主单位,对项目常驻经理范征长期未正确履职失管失察。对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约履职采取措施不力。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

1.万某,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安排专人指挥沟槽开挖作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清楚专项方案施工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实施对沟槽开挖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吴某瑀,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全主管,未如实记录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邓某彪,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对吴华龙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及时制止吴华龙违规作业的行为,及时排查出沟槽坍塌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毛某,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技术负责人,沟槽开挖作业前,未将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陈某,西湖区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管理部,挂点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未定期检查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西湖城投公司项目常驻经理范征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失察。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施工单位: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暂扣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2.监理单位: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3.建设单位: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万某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2.对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全主管吴某瑀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3.对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邓某彪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4.对西湖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技术负责人毛某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5.对西湖区城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三、有关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南昌市安委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信息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