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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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约车,司机赵师傅接单。然而直到8点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车,赵师傅一听航班起飞时间是9点30分,便一路加速,最终在9点06分到达了机场,但王女士最终还是误了机。

事后,王女士多方投诉要求赔偿均未能解决,遂将赵师傅、出租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

那么,乘客乘网约车前往机场,却因迟到未赶上已购买的航班,能否就误机损失向网约车司机及平台主张赔偿?

我们来看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赵师傅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与王女士的通话记录显示,王女士8点17分下单后,赵师傅已于8点28分按导航到达乘客上车地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王女士上车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用较短时间将其送抵目的地,未出现故意耽误王女士行程的行为,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仅为乘客和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实际承运人

也就是说,发生纠纷后,乘客若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是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非网约车平台。

对于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乘客误机损失的问题,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本案中司机赵师傅存在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龟速行驶”等违约行为,造成王女士误机,则应当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若王女士因误机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产生损失数百万元,其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关于乘客误机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官解释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单来说,赔偿范围就是一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法官说,本案中如果赵师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的误机,王女士因此产生的改签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即使王女士真的损失百万,但因不属于直接损失,是司机在接单时无法预见到的,因此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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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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