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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防雷安全重大隐患判定》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详情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本文件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4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等。

起草过程

2024年5月,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接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后,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并进行任务分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等资料,走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调查走访结果,结合化学品监管部门意见,形成标准初稿框架。

2024年7月,标准编制组召开项目启动会,对标准前期编制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就标准初稿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对广东、福建、江苏等地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座谈。根据会议及调研成果,标准编制组对标准初稿内容进行了修改,从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方面细化了隐患内容,并将初稿中根据雷电活动分区等级及隐患数量确定重大隐患的方法改为由扣分法计分确定,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制定背景

雷电灾害不仅导致人员伤亡,还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近年来,雷电灾害的行业分布特征愈发明显,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受雷电灾害影响尤为严重,如2009年“东至县华泰化工雷击事故”和2020年“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三厂遭雷击事故”等。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遭受雷击,会导致巨大安全事故的风险要远大于一般民用、商用类建筑物。雷电灾害的发生既有偶然因素,也存在着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事中事后监管是保障企业防雷安全生产、减小雷电灾害风险的重要手段,对防雷安全重大事故的隐患判定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从安全生产方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国普办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中明确将“危化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列入普查工作任务之一。2021年初,应急管理部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有关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制度”。202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并明确了各专业部门的防雷安全监管对象。近年来,为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中国气象局陆续颁布了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系列行业标准,并付诸实施。受监管对象范围限制,气象行业标准的实施范围具有局限性。目前发布实施的标准内容多为技术流程和监管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防雷安全重大隐患判定尚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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