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说起职工福利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的问题,起因是前期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时,发现企业购买了一批空调,采购部门提交申请购买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进行了勾选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而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经调查了解到此批空调中有两台是安装在职工食堂,属于职工福利性支出,税务人员认为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让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并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朋友有点想不明白一起买的空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这两台不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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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相关规定

首先来看一下政策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在上例中企业购买的空调中,税务人员调整的是安装在职工食堂的两台空调对应的增值税额,这是因为这两台空调安装目的是食堂降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性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税务人员的处理正确的。

再延伸一下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延伸一下,假设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一、二层用于公司办公,三层部分用于职工集体宿舍、部分做为仓库,院内小平房做为员工食堂,那么购买这处房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此处房产既用于办公也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增值税额全额进行抵扣的。

通过上述事项使我们了解到,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核算时并不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还要考虑所购商品的用途以及商品性质,最终确定是否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