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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劳动热情日益高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唱响了“咱们工人阶级有力量”的时代主旋律。

然而,也有部分职工劳动纪律松弛,旷工、怠工、逃避劳动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职工队伍建设带来消极影响,也严重影响了新中国建设进程。

为此,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一场党政工协同配合、工矿企业精心组织、职工群众深度参与的劳动纪律教育在全国普遍展开。

党中央集中统一部署

1952年4月,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劳动部副部长、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委施复亮调查了“五反”后北京工商界的情况和问题,其中涉及企业职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在其起草的简报中指出“较大企业中职工的劳动纪律较好,中小企业则比较差,工作时间职工随便外出不请假,资方不敢过问”。李立三看后,将简报送给毛泽东。5月5日,毛泽东批示“其中所述的问题应予迅速妥善解决”,并请北京市委书记彭真、天津市委书记黄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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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4月,中共天津市委向华北局并党中央报告该市工人劳动纪律情况,直言天津工人劳动纪律松弛的情况十分严重。天津市委研究后认为,必须在干部和工人中指出劳动纪律松弛是败坏工人阶级名誉的可耻行为,对国家和工人阶级本身利益都有严重的危害性;责成企业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干部和工人的教育,对不守纪律的行为展开群众性的批评,对个别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从而树立起社会主义的自觉的劳动纪律等。刘少奇在这份报告上着重批示“请考虑转发各地,在工人中反对旷工及装病缺勤等行为”。在此之前,《人民日报》刊登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为消灭事故、提高质量、进行均衡的有节奏的生产而奋斗》一文指出,“领导上未把安全生产的思想贯彻到群众中去,因此常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而发生事故”。

这些情况反映,尤其是天津市委的报告,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1953年5月2日,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在中国工会七大开幕式致祝词时强调:“必须对工人群众加强共产主义的教育,提高工人群众的觉悟程度,使他们认识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同时,必须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去克服企业中的各种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反对破坏劳动纪律的各种现象,大大地巩固劳动纪律。”5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各地党委和工会应注意检查纠正工人劳动纪律松弛现象的通知》,指出大批工人无故或借故旷工的严重现象不仅在天津市存在着,在其他城市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城市中甚至比天津更为严重,亟应引起普遍注意,采取有效办法加以纠正。通知指出,造成纪律松弛的主要原因是,党与工会组织还没有把巩固劳动纪律当作在国营企业中完成国家计划、在私营企业中贯彻劳资两利政策的重大责任,放弃或放松了对工人群众的政治工作与经常教育。通知明确,必须向干部解释清楚,不关心工人疾苦的官僚主义是错误的,但是对工人中无故旷工、装病、缺勤等败坏劳动纪律的现象,不采取负责态度与适当方法加以纠正,同样是极端错误的。通知强调,基层党委特别是工会组织必须把巩固劳动纪律当作自己经常性的重大责任,应该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来巩固劳动纪律。

党中央部署后,工会组织立即响应起来。1953年5月20日,赖若愚在纺织工业部召开的劳动保护工作座谈会上鲜明指出,建设时期工会组织“采取必要的办法加强劳动纪律,在目前已经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7月10日,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巩固劳动纪律的决议》,在充分肯定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劳动态度基础上,直言不讳地指出在部分职工中存在着旷工、借故请假、逃避劳动、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调度、不遵守操作规程等违反和破坏劳动纪律的现象,分析造成破坏劳动纪律的主要原因。决议突出强调,工会各级组织“必须把巩固劳动纪律作为自己经常的重大责任,根据厂矿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找出劳动纪律松弛的根本原因,在一定期间结合当前的中心工作,集中地对职工群众进行一次劳动纪律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都应在共产党的各级党委领导下,稳健地在广大职工群众中进行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只要我们这样做,目前部分职工劳动纪律松弛的现象是能够克服的”。8月21日,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个决议,认为决议是正确的、适时的,同意在报上公开发表。8月27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这个决议。

党中央专门印发开展劳动纪律教育的文件,转发全国总工会的决议,对开展劳动纪律教育作出统一部署,在全党上下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明确了方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劳动纪律制度建设

明确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法律义务。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将“遵守劳动纪律”作为新中国公民的义务之一。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劳动纪律正式被宪法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并在历次宪法修改中得以保留并发扬。

确定工会开展劳动纪律教育的法定职责。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第九条明确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工会对职工群众进行纪律教育的权力。正是基于此项法律授权,李立三曾于1951年提出要在全国各地工厂企业中进行一次劳动纪律问题的全面检查,在劳动纪律不好的工厂企业中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领导设立劳动纪律裁制委员会。

明确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1953年10月,全国总工会代拟了《关于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对国营企业职工遵守劳动规则进行了明确,建议由政务院批准颁布并责成各工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据此制定出适合本产业、本企业的内部劳动规则,以便企业行政和职工均有所遵循。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并明确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这个纲要,制定适合本部门工作条件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应征得相应产业工会同意,报政府劳动部备查;各企业单位的厂长、经理根据纲要和本部门劳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本单位劳动规则,并须征得企业工会同意。《纲要》对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能,工作时间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处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对劳动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八条将职工的劳动纪律进行了具体细化为以下7条,分别是:

(1)认真负责地工作。

(2)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班,准确地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生产,不做与生产不相干的事情或闲谈闲遛,不吵嘴打架,不妨碍他人工作。

(3)严守内部劳动规则,保守厂矿企业的机密,迅速而正确地执行行政上所给予的任务。

(4)及时而精确地完成工作任务和生产任务;完成生产定额并力求超过;努力执行现行的技术操作规程或直接领导者在生产规程方面的各项指示;达到优良质量的指标,不出废品。

(5)爱护国家财产(机器、机床、工具、原材料等);执行有关设备保养和原材料、成品保管的规定。

(6)遵守安全技术、生产卫生规程和防火规则,很好地利用发给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具。

(7)及时整理和清扫自己的工作地点。交班时,保证工作地点的整洁,并把工作交代清楚。

这样,广大职工清楚地明白遵守劳动纪律的具体要求,跳出了“劳动纪律就是保证出勤、按时上班”等片面的、狭隘的观念,重点关注到劳动技术纪律问题,普遍认识到以新的劳动态度进行劳动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各级党组织以及工会组织开始尝试从监督检查、奖惩制度、组织机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着手,整饬劳动纪律,并取得一定成效,推动生产发展。

广泛开展职工自我教育

在新中国,开展劳动纪律教育的根本方法是通过职工群众的自我教育,使职工群众在思想上认识遵守劳动纪律的重要性,从而在行动上以更加自觉、更加认真、更加规范的劳动态度从事生产建设。党中央在批准全国总工会《关于巩固劳动纪律的决议》时着重强调,开展劳动纪律教育“属于工人阶级内部自我教育的性质”。

各地工会组织,在地方党组织领导下,普遍通过说服教育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在职工群众自觉的基础上,扎实开展劳动纪律教育工作。湖南许多厂矿运用广播、小报、黑板报等宣传工具,深入开展关于劳动纪律的宣传工作。湖南第一纺织厂等举办反浪费展览会,用各种具体事实说明违反劳动纪律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国营青岛第二棉纺织厂等企业在进行教育前,首先详细地调查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然后按照不同类型展开宣传,用算细账的方法说明违反劳动纪律的危害性。企业领导方面也检查了劳动纪律教育不够和行政工作上的一些缺点。许多单位采取表扬先进人物的方法,号召大家向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学习。沈阳冶炼厂在组织职工学习《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时,表扬了一贯遵守劳动纪律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向职工进行思想教育,使职工们受到深刻教育。

着重加强宣传舆论引领。主流新闻报刊围绕劳动纪律教育进行全方位报道,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辟专栏进行充分讨论,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人民日报》除刊登党中央的通知、全总的决议外,还随时刊登各地工作经验,发表《巩固劳动纪律是党组织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巩固劳动纪律》《反对败坏劳动纪律的行为》等多篇社论文章。全国总工会机关报《工人日报》开设了“大家讨论”专栏,围绕“为谁劳动”,请来自不同地方的工人读者发表关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的评论。湖南省委机关报《新湖南报》刊登工人吴远谈自己由自由散漫到严守纪律的思想转变的文章,开辟“吴远思想转变的讨论”专栏,发动职工积极参加讨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天津日报》开展的“王秀珍思想”讨论。天津国营恒大烟草厂女工王秀珍曾向《天津日报》写信介绍自己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表示希望大家帮助分析批评。《天津日报》在征得王秀珍本人和其所在厂党组织同意后,以《我认识了违反劳动纪律的错误》为题,发表了王秀珍的信。之后,不少工厂广播了这封来信,发动工人展开讨论。一个多月里,《天津日报》就发表劳动模范、技术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党政工领导干部的40余封来信。此后,“王秀珍思想”讨论被作为典范在全国推广,《人民日报》专题报道。很多工会干部在参加“王秀珍思想”讨论后充分认识到,应该认真贯彻中国工会七大的决议,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共产主义教育,营造“遵守劳动纪律是光荣的,违反劳动纪律是耻辱的”的氛围,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巩固劳动纪律。此外,各地出版机构也相继发行了一系列配合劳动纪律教育的出版物,如湖南通俗读物出版社《遵守劳动纪律的模范工人》、河北人民出版社《劳动纪律问题解答》、华东人民出版社《我认识了违犯劳动纪律的错误》画册等,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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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加强安全生产纪律教育。在劳动纪律教育中,除了教育职工群众遵守劳动时间等基本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遵守劳动生产技术规范,尤其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纪律,杜绝因此造成的生产事故。1954年9月,人民日报社邀请王崇伦、孟泰、裔式娟等18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工业劳动模范,座谈关于巩固劳动纪律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违反劳动纪律目前最突出最严重的,是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企业中几乎普遍地不断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北京石景山发电厂技师刘德珍谈道:“贯彻操作规程是当前巩固劳动纪律中最重要的事。但在贯彻操作规程时,一定要同时组织大家学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有的工人操作规程背得很熟,但技术差,待发生问题时就慌了手脚,规程也忘掉了,结果就会酿成事故。”青岛市大部分工厂企业在劳动纪律教育中,着力加强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批评教育。国营浙江麻纺厂着重进行了一次关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运用真人真事教育工人了解遵守规程的重要性,并向工人讲解有关操作规程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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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加大对严重破坏纪律的惩戒力度。对严重危害生产、破坏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少数,有关方面均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北京石景山发电厂工人、共产党员李寿安在担任锅炉车间磨煤机司磨时,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多次造成机器损坏并隐瞒不报,还骗取磨煤新纪录荣誉。发电厂党组织研究后报中共北京市委批准,将李寿安开除党籍;北京市人民检察署批准逮捕李寿安,并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铁路第五线路工程队施工负责人赵书信在修筑京汉路陈家河会让车站时,违反行车安全的规章,造成货物列车脱轨颠覆的重大事故;陕县车站扳道员冯学珠在值班时,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不检查行车后的道岔密贴状态以致旅客列车发生脱轨重大事故。郑州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和郑州铁路管理局洛阳运输分局对于这两件重大行车事故提起公诉和控告,郑州铁路沿线专门法院进行了慎重而严肃的审理判决。

着重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关注保护劳动者权益,注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工会组织在革命战争年代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在劳动纪律教育中,除了教育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劳动热情与纪律自觉,更加注重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并将其贯彻到政策制定、工作推进全过程,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各方面,多措并举给予“看得见的物质福利”,从而解决职工群众从事生产劳动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热情,促进生产发展。这一时期,为方便职工生产生活、减轻职工家务劳动而建设集体福利设施,包括住宅、食堂、托儿所、浴室等。这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集体福利事业,在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解放了工人尤其是女职工的生产力。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建立福利补贴制度,对上下班交通、生活必需品供应、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丰富职工生活,建立文化福利设施,如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阅览室等,并积极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既丰富了工人和群众的文化生活,又创造了学习理论和技术的条件。

经过持续集中教育,广大职工群众逐渐养成遵守劳动纪律的工作习惯,工矿企业劳动纪律松弛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1956年1月,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强调要继续进行巩固劳动纪律的教育,普遍检查一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执行情况。随后,各级工会协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从上而下的普遍大检查,以巩固劳动纪律教育的成果。(石绍庆)

编辑: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审核:白慧敏

来源:《工会信息》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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