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主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从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时从犯仅构成帮信罪。

正 文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所得罪时,主观明知的内容是犯罪所得是审查的难点,不仅是因为推定规则的适用对证明力有着更高的要求,还因为在互联网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内容是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支付结算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掩隐罪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是所涉财物系“他人犯罪所得”,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情形有: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两卡类帮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的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所涉财物是否系犯罪所得并不明知,或者说无法满足上述推定明知的情形,仅能够证明其对于上游犯罪有实施帮助的故意,而无法证明其有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故意。

因此,掩隐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更高,在处罚上,掩隐罪也较帮信罪更重,支付结算类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是20万元,且只设置了3年以下这一刑档,而掩隐罪并未设置入罪数额要求,达到10万元则构成“情节严重”,处还有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因此,在互联网掩隐罪的辩护中,帮信罪可以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罪轻辩护方向。

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主从犯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作用、个体认知差异的不同,对于上游犯罪的主观认知也不同,主犯可能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但从犯只知道自己在帮助网络犯罪,在行为的定性上,仍应当回归到各罪名构成要件,主犯构成掩隐罪,从犯只构成帮信罪。

律师简介:

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

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

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贵阳市乌当区新联会理事

贵州省高院、贵阳市检察院值班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贵阳市支部党员

主做业务:刑事辩护

经典案例

1、两起故意杀人案件免死(无期徒刑、死缓);

2、无罪案例: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获取国家赔偿13万。

3、一起诈骗金额50余万案件判三缓五(法定十年以上);

4、二起盗窃案不予起诉;5、一起伪造印章案不予起诉;6、办理多起省内大案要案。

篇幅原因不过多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