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预防和减少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联合发文《乌兰察布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乌建字〔2021〕95号),经集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集宁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自2024年9月9日开始,集宁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统一进入以下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账 号:861602101421007953
开户银行:内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
对于违反此通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办理措施。同时提醒广大存量房交易业主,如发现经纪机构引导您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外其他账户的行为,可及时向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举报。
投诉咨询电话: 0474-8382863 8252328
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 END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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