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已成为网络社交的一个重要软件,刷微信、抖音亦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微信朋友圈作为重要的交流场所,具有即写即发等特性,微信好友只要在互联网所覆盖的地方即可查看、点赞、评论、截屏、复制或转发,甚至口头传播所见信息,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也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张某某与李某曾经系同事关系,互通微信。2021年4月12日,张某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内容,对自己女儿考试获得好成绩表示开心。很多微信圈里的朋友为之点赞,李某却在下方评论:“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张某某当即联系李某,希望其解释和道歉,李某拒绝沟通。于是张某某当天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未受理而是告知张某某起诉。张某某部分微信好友看到该评论后,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劝解、安慰张某某。发表上述评论的微信号“maoxxx”的实名认证信息为“姓名李某,证件号362401197xxxxxxxxx”。后李某拉黑了张某某的微信。遂张某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李某在张某某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在原告朋友圈里发表的“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之评论,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即是指贬损、侮辱原告名誉的含义,对原告作为女性这一自然人主体的人格尊严构成侵害,被告该评论行为存在过错,且被告该评论的行为过错与原告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辩称其评论系游戏术语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其抗辩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金额过高,可酌情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某某朋友圈一动态下发表“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的评论,该评论内容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张某某的部分朋友亦已看到该评论内容,李某的该评论行为造成张某某的名誉受损,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场合等情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亦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朋友圈、抖音等平台被恶意评论,该怎么维权?

一、首先,尝试与评论者进行沟通,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如果沟通无果,可以考虑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

二、保留证据‌,包括截图、录像等,这些证据在必要时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三、报警处理‌,请求警方介入调查处理,对恶意评论者予以相应处罚。这是处理网络辱骂的有效方式,因为网络骂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通知相关网站‌,要求删除相关辱骂网帖,以减少恶意评论的传播范围。

五、考虑法律途径‌,如果恶意评论侵害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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