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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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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某某来到芦山县公证处咨询,称其夫伍某学因意外事故在达州死亡,其生前在XX银行持有14484.96股股金,现乐某某想把入股的钱取出来,XX银行要求她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通过交谈,承办公证员得知伍某学生前 只 有一次婚姻,与乐某某共生育2个女儿,父亲伍某康已于2015年死亡,母亲李某秀健在。乐某某认为股金少,每 年分 红低,继续入股意义不大,并且她家目前生活困难急需用钱,希望能够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去XX银行取出股金。

由于股金不同于存款,不能在银行取现, 只 能变更股东姓名,继承人持小额继承公证书到银行无法领取, 只 可办理法定继承公证。考虑到乐某某的实际情况,公证员主动与XX银行联系,XX银行根据改制的相关规定,认为伍某学不符合持股要求,作出了退股处理,并为乐某某出具了退股金额证明。

在银行进行退股处理后,承办公证员为乐某某出具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书,乐某某持公证书到XX银行顺利取出了股金。

芦山县公证处始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不断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以实际行动诠释“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