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新颖)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对《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用于支持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按程序承担中央和省级示范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本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补助结合的方式分配,可根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适当调节。其中,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乡村人口数(含村改社区人口)、村民委员会个数(含村改社区)、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省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普惠制+激励制”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普惠制部分资金参照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分配。

《办法》规定,各地不得将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不得将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州(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属村级集体资产,由项目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