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全面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1.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幼儿园食堂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6月12日,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定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食堂采购食品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某幼儿园食堂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供货商资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案

2024年6月12日,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定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的部分食品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供货商资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13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小学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三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卫生不整洁、食堂周边有垃圾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落实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4.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案

2024年5月17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西某公司在阳泉某学校承包经营期间采购的茄子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即对该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的违法行为启动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行为。但本案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加强食品原材料检验,切实抗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5.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市某中学校职工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1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某中学校职工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操作间卫生较差,私人物品乱放;冰箱无外显温度计;库房散装食品标签不完善;更衣间设置不合理;厨房工具色标管理混乱;紫外线消毒记录、“日周月”记录不完善;病媒防治、场所消毒、餐厨废弃物倾倒制度未建立;无供货商评价、退出机制;食品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未公示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