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盐城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盐城市 2024 年度(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2024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0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时间:2024 年 7 月 1 日起
职工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 28695 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我市 2023 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其中: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 盐南高新区、大丰、东台缴存基数下限为2070元。
建湖、射阳、 阜宁、滨海、响水缴存基数下限为1840元。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28695元,下限为3800元。
03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角进元)。
04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请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 年 8 月 26 日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1 月 30 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
各单位接通知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或到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摄图网:401756886
政策来源:
https://ycgjj.yancheng.gov.cn/art/2024/8/28/art_6592_4229098.html
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 12%,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 8%—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按照10%执行。
信息来源:盐城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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