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作出多个关于新泰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因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等违法行为,该公司被罚款62.478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4年6月18日,新泰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氨领排放浓度6.1mg/,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排放浓度一级标准氨领5mg/L,超标0.22倍,对环境造成污染,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作出罚款27.5781万元的处罚。
2024年6月21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在处理罐车拉运来的山东吉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水。经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进水水质由纺织染整工业污水+生活污水为主,变更为以处理孙村煤引坑口水,为主的废水。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被罚款7.8125万元。
2024年7月2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污水处理过程中厌氧环节(厌氧池和缺氧池)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恶臭气体收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无组织排放;一体化生物滤池除臭系统生物滤池未连接集气管道,无法正常使用,且长期处于停运状态,查实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要求,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处理厂排放恶臭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检查发现,新泰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0.50emg/L,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排放浓度一级A标准总磷0.5mg儿,超标0.02倍,对环境造成污染,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作出罚款24.06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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