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养父遂请保姆照护。养父母过世后,养女得知养父过世前和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名下的房产、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养女认为,自己是两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养父病重期间签订,属无效协议,所有遗产均应由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遗产为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属养母的一半遗产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遗产归其自己所有。
那么,她的诉请能被支持吗?
养父生前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家住上海的何阿伯(化名)于2020年过世,老伴陈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两人只有一个养女何女士(化名),已经和配偶定居国外多年。
2021年,何女士曾就何阿伯的遗产继承提起诉讼,因法院认定遗产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予以驳回。但通过诉讼,何女士得知,何阿伯曾在过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何阿伯名下的房产、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林阿姨,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此外,林阿姨在何阿伯过世后从其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100余万元。
何女士在庭审中表示,自2014年起,养父何阿伯就聘请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负责照顾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起居。后来,林阿姨又找来三名保姆,共同照顾两位老人,工资由何阿伯支付。何女士认为,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养父对自己的态度就开始变差。
何女士表示,2020年7月,何阿伯因病不幸过世,过世时正值疫情期间,林阿姨又不提供何阿伯的死亡证明,致何女士未能回国办理丧事。何女士还称,2022年3月,何女士的养母陈阿婆也过世了,因保姆林阿姨未通知且拒绝提供死亡证明,自己亦未能回国为陈阿婆办理丧事。
此外何女士还补充,何阿伯、陈阿婆系夫妻关系,两人虽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故何阿伯名下的财产均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何女士认为,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陈阿婆的唯一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属无效协议,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系争遗产为两被继承人何阿伯、陈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处分行为无效,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
何女士故将保姆林阿姨诉至法院,并表示上述遗产均为被继承人何阿伯、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
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被告保姆林阿姨辩称,不同意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林阿姨表示,何女士拒绝履行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系争遗产应按照协议约定遗赠林阿姨,归林阿姨所有。
林阿姨在庭审中称,原告何女士是弃婴,由何阿伯夫妇收养。何阿伯夫妇用几十年的精力和心血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就对养父母不闻不问。随着年岁渐长,老两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何阿伯曾打电话要求何女士回国尽赡养照顾义务,甚至许以高薪和奖励,但何女士仍然拒绝回国。自2014年起,老两口身体状况变差,陈阿婆更是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自己这才受何阿伯委托来到家中照顾二老,后经过多年相处,得到了何阿伯的信任。
林阿姨表示,何阿伯过世前不久,与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协议虽为何阿伯一人所签,但当时陈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居委会指定何阿伯为其法定监护人。协议签订后,林阿姨如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
林阿姨还认为,系争遗产均为何阿伯在与陈阿婆离婚后创造,均为何阿伯的个人财产,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归林阿姨。
法院曾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何阿伯死亡后,何女士曾于2021年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林阿姨、第三人陈阿婆,要求继承何阿伯名下的遗产,在该案审理中,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何女士于上世纪90年代末出国定居后回国次数较少,与养父母多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联系。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产生隔阂。随着年岁渐长且子女不在身边,被继承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何阿伯于2014年起雇佣林阿姨负责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调度、家政服务人员管理、医院就医等事项。
何阿伯过世前一个多月,因年事已高,又双手颤抖无法书写,为事先妥善安排后事,在前居委会主任和其他三位见证人见证下,由时任居委会主任代书见证,留有《遗嘱》一份,并与林阿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均提到,老两口由保姆林阿姨照顾至终老,并且处理安排好老两口的身后事,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以及何阿伯名下静安区房产、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
另查明,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现场视频中,何阿伯反复强调用于遗赠的财产范围系其与配偶过世之后“花剩下的”。何阿伯亦自述何女士长期在国外定居,最近有四、五年没来探望过,更谈不上对其尽赡养义务。
原居委会主任也出庭作证,表示参与见证了何阿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立《遗嘱》的过程。其表示,何女士与何阿伯关系不好,曾多次与何阿伯发生冲突致何阿伯报警求助。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过原告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财产不给何女士以及在其与配偶过世后、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将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的意愿。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但因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即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义务)尚未完全成就,遗赠财产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范围亦处于不确定状态,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无法处理,故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此后,陈阿婆仍由林阿姨及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看护照料,并负责日常的起居就医等事宜,直至死亡。
法院:所争遗产属于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何女士个人财产还是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中,虽然系争遗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名下,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复婚之后,共同财产不断延续、转化、积累形成,故系争遗产属于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根据两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两人离婚时仅对家电及个人物品进行分割,但对两人名下的售后公房及公司股权等并未进行分割。
其次,在离婚期间,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出售、共同购买多套房产,相关公司仍在继续经营,并以夫妻名义迁移户籍,不但形成同居事实,并且形成共同财产,直至两人复婚,故两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相对应股权和经营等所得应属两被继承人共同所有。
最后,两被继承人复婚时未对之前财产进行约定和分割,而在复婚后以何阿伯名义取得案涉静安区房屋及车位产权、案涉黄浦区房屋三分之一产权,均属于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继承人何阿伯死亡后转出银行存款1100余万元,也应为两被继承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积累,应属于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至于被告林阿姨认为涉案财产系何阿伯个人财产,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案件所涉财产均应为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应先按照共有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析产,并扣除合理债务后,再行继承。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及被告实际履行情况,本院应扣除被告对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合理支出费用为110万元,剩余部分为两被继承人遗产,按均等原则予以析产分割,其中50%系被继承人何阿伯遗产,由被告林阿姨依《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取得,另50%系被继承人陈阿婆的遗产,由养女何女士依法定继承取得。
被告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看望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林阿姨主张尚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亦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何阿伯名下坐落于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由原告何女士继承所有;现登记在何阿伯、林阿姨名下坐落于黄浦区的房屋中属于何阿伯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林阿姨所有,继承后,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产权;现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归被告林阿姨所有;被告林阿姨应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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