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过期,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山西一民办学校被罚10000元
太原大成学校
太原大成学校是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全日寄宿制民办学校。校址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与化章街交叉口,占地50多亩,建筑面积28000多平米。2018年9月开学投入使用。
段亚莉,太原大成学校校长。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已经过期,但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太原大成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01005613183346,住所: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化章街口,业务范围:高中、初中、小学、全日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开办资金:64万元,业务主管单位:太原市小店区教育局,成立日期:2010年9月8日。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已经过期,但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申请才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直至2024年5月28日当事人才办好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2.202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旧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且当事人仍然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3.新、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大成学校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27日核算表,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食堂收入约为137.6万元,支出共约为142.6万元的事实。
证据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印证证据3、4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申请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申请于2024年4月17日才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受理。
2024年0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晋综示市监罚告〔2024〕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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