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记者从房山区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放火罪案件中,被告人因为和女友分手闹矛盾,竟来到女友家中纵火并拍视频威胁对方见面。不承想,火势变大,直到消防队赶到才将火扑灭,万幸无人员伤亡。因犯放火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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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图

小张与小刘恋爱多年,后小刘决心分手并搬家。某天晚上,小张醉酒后给小刘发信息:“晚上12点之前,你要是还不回我电话和信息,不跟我见面,我就把你家的房子点着。”

临近12点,小张没有收到任何消息,遂打车到小刘家中,用打火机把沙发上的浴巾点着,并用手机拍视频发给小刘,以此“胁迫”小刘见面。不久,屋里的烟迅速变大,火势渐起,后被消防队及时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小张半夜在他人家中放火,造成客厅4平方米过火,沙发、电视等财物烧毁,单元楼道墙壁熏黑,楼上9户居民遭烟熏,其放火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检察机关以涉嫌放火罪对小张提起公诉。最后,小张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解释,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市民,在遇到情感纠纷或其他人际关系矛盾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切莫冲动。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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