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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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六个月时限限制,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类新证据通常有两类:

第一类,原审庭审结束后出现的新证据

第二类,原审庭审时已提供的证据,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或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以及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有新证据,当事人都可申请再审呢?

最高院在《张春平、李世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明确:

当事人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最高院认为,

关于张春平提交新的证据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

由于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另外,从其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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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张春平、李世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238号(裁定原文无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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