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一时冲动”的劝告,一篇充满“偏袒”的通报,见惯了“大场面”的青岛方面,或许就想告诉大家“崂山女司机打人事件”并不是什么大事。

青岛警方近2000字的通报,不仅没有平息大众的怒火,反而“捅了马蜂窝”,民众的质疑更大了。

大家想知道的是:无缘无故反复辱骂殴打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为何不算寻衅滋事?这种情况下还手算不算互殴?

《环球时报》记者戴雨潇评论说:“公权力对不法行为进行辩解,就是在羞辱遵纪守法的良民!”

当王女士停在小区的路虎车被围观之后,疏散人群的工作人员曾表示,“这就是一时冲动,大家不要炒作了。”

当警方再次发布通报之后,让大家感受到了对“一时冲动”的王某有多么的包容、理解、同情和偏袒!

有关于这份通报是如何“偏袒”路虎女司机王某的,戴雨潇记者做了他的分析,小编也在上一篇文章中详细阐述了。

今天我们就着重聊一聊,“寻衅滋事”和“互殴”那点事儿!

在事件最开始的时候,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被打的林先生。

从曝光的视频以及相关报道当中能够看到,林先生自始至终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反而是逆行加塞的王女士情绪失控打人。

可当青岛方面再次发布通报之后,舆论的导向也在悄然的发生着变化,因为在通报当中有一段看似不起眼,却误导性极强的描述。

当逆行的王某和正常行驶的李某相遇之后,通报当中是这么描述的:

“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林某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大巴车发剐蹭后…王某下车对李某进行了辱骂…”

与其说这是通报对事件经过的描述,不如说这是一篇为王女士公关的范文。

如果把这段描述纳入到高考阅读理解中,相信绝大多数考生的答案都是:王某之所以辱骂林某,是因为林某没有礼让。

“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是错误的”,这就是这份通报对网友的影响。

“打你没错,人家退了三次,你顶了三次,不打你打谁?”

“一个人如果连知错就改的逆行栈道这样的小事都容忍不了,那还指望他在生活中能够容忍什么?”

说句实话,当看到通报对部分网友产生了这样的影响之后,真的让人脊背发凉。这些言论中不仅有常识性的错误,更是没有道理硬要说出道理的“强词夺理”。

要说没有给逆行者让路是一个错误,请问青岛交警同意吗?当初又是谁因为逼退逆行的车辆而获得全网一致的好评和称赞?

王某倒车想要回到顺向车道的确是“知错就改”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知错就改的行为都要得到原谅和顺从。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因为生活拮据在路上抢劫了别人,难道她痛哭流涕地表示再也不抢了就能不惩罚她?

作为成年人,犯了错误就要为自己的错误而买单,更何况是在道路上逆行这种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无论大家怎样改变看法,无论通报怎么润色偏袒,王某逆行的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他的这个违法行为就不能容忍,林某也没有义务去礼让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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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人在看了通报之后会有这样的认知改变?这是否可以看作是近2000字通报的“功劳”?

原本就拥堵的道路因为王某的逆行变得更加拥堵,如今有些人却把这种拥堵的责任推在了正常行驶的林先生身上。

“王某虽然逆行了,但她也进退两难了,为了道路通畅,你(林某)就不能让一让吗?”

这样的言论乍一看似乎有些道理,但这又何尝不是在要求法向不法让步。

如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可以对不法者宽容,这不就是在纵容不法行为吗?

在林某是否应该让一让王某的问题上,并不是一个多选题,答案只有一个:不让!如果林某愿意让,那这就是“情分”,并不是他的“本分”!

早在青岛当年对这起事件发布第一份处罚通报之后,外界就已经对王某是否涉嫌而展开了讨论。

毕竟绝大多数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而且案件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浮出水面,冒然发表自己的拙见也极容易被打脸。

青岛警方在对本事件第二次发布的通报中,也对为何没有追究王某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解读。

总结起来就一句话——行车纠纷引发的打人事件,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这段解读的主体并不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是强调了因“行车纠纷”引起,就不符合寻衅滋事。

可在现实生活中,因行车纠纷造成被打者轻微伤的打人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少见,通报的这个逻辑显然是行不通的。

如果大家不相信,可以看看临朐法院曾审理过的一个案件,大概情况和本事件颇为相似,双方同样是“行车纠纷”引起的争议,最终打人者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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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主要是学院派和实践派之间的“较量”,孰是孰非,一决高下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的陈教授作为学院派代表认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目的为扰乱社会秩序。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青岛方面用“行车纠纷”解读,陈教授用“事出有因”来解读。

青岛公安还转发了陈教授对这起事件的解读,显然他们之间的观点是一致的。

可“寻衅滋事”的目的真的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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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解释来看,扰乱社会秩序并不是一个“目的”,而是造成的一种结果。

我们从《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来看,王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寻衅滋事被立案追诉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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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等恶劣情节。

王某对林某的殴打算不算随意殴打?而且分几次打了十几巴掌,甚至还拿不明物体击打林某的面部,这算不算情节恶劣?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等恶劣情节。

王某对林某的辱骂不堪入耳更是极度嚣张,这导致林某住院并关停了民宿,这是否属于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就拥堵的交通,因为王某的逆行变得更加拥堵,很多司机下车、路人围观,是否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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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了学院派法学教授的观点,我们再来看一下实践派律师的观点。

著名律师席永明表示,王某的行为就是妥妥的寻衅滋事罪。

他认为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他同时也拿出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来证实自己的看法。

席律师的观点非常明确,他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相比较于席律师立场坚定的表述,有不少律师则从认定“寻衅滋事”的现实情况和实践经验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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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师在发表对于王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时,都表达了一个相同的观点。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其实外界对于“寻衅滋事”的吐槽并不少,用律师的话说,寻衅滋事的适用非常灵活,这里面“用起来灵活“,“不用起来也灵活”。

这有点“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感觉。

这其实也是法律给执法者的一个灵活执法的权利,既然是灵活执法,那这里面的门道就有的说道了。

比如说“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群众的态度”等说法对当事人的定罪和量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因素又何尝不是自由度很大。

执法者在对这些自由度很大的说法进行认定时,自然也有很大的灵活空间。

这么一来,王女士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的认定空间就很大了,灵活性也很大,也就不能对青岛方面的处罚过于苛刻。

从民众的情感上来看,显然大家认为王某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条件。

我们不妨现学现卖一下。

根据《解释》来看,认定“寻衅滋事”可根据这几个方面太证实。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无事生非等。”

王某是否在“发泄情绪”!

根据通报来看,王某因着急看病再加上道路拥堵,所以她才选择逆行,又因为林先生没让他以及和大巴车剐蹭,所以导致王某情绪失控。

王某对林某的殴打辱骂又何尝不是在逞强耍横、借故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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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怎么了?打你怎么了?”

林先生用实际行动告诉了王女士,确实没怎么,他不仅挨了打,更是一肚子的委屈,他想给自己要个说法。

大家又何尝不想要个说法?让很多人无法接受的是,被一个女人打成那样,为什么不还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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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周燕妮也忍不住发出灵魂质问,“他为什么不还手?”

她认为王女士的实力远逊于林先生,血气方刚的林先生怎么能在被对方扇了10多个耳光的情况下不敢还手?

因为林先生没有还手,和周燕妮一样对林先生恨铁不成钢的态度的人不在少数,为何被别人欺负,连自我保护都不敢?

关于为什么不还手的问题,林先生其实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首先他不打女人,其次也是为了安抚车里的孩子和游客。

这样的理由其实也可以理解,但这真的是林先生不还手的根本原因吗?

要知道王女士在打他的过程当中,一度手里握有某种器械,这也很有可能是导致他鼻子出血的原因。

毕竟林先生被打的时候还在车里坐着,王女士在有限的空间内想用手将林先生的鼻子打出血也不太容易。

其实在这起事件当中,拍视频的不仅仅有林先生一个人,旁边的一个围观小伙儿同样拍摄的视频。

从他所拍摄的视频当中能够清晰地听到,当林先生下车准备和王某理论的时候,这个小伙子劝他不要动手。

而小伙子之所以这么劝,就是怕林先生一旦还手之后就理亏了,就怕林先生还手之后被认定为“互殴”。

官方媒体极目新闻发文《警方再次通报“青岛路虎女司机”事件,“还手即互殴”的疑问也应澄清》。

被打的林先生哪怕彼此鲜血直流也不还手,这自然也就引发了大家对“还手就是互殴”这一常见问题的热议。

大家也都想知道,当以后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到底能不能还手?还手之后究竟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互殴”?

难道大家都要像林先生这样被打出伤也不敢还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护自己或身边的人?

其实早在之前,央媒《央广网》就此问题咨询过专业的律师。

“如果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发生打斗,且双方手段相当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互殴。”

“只有在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还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应该怎么来理解呢?

比如说两个人发生纠纷或矛盾,其中一个人动手扇了对方一巴掌,对方立刻还了一巴掌,这种情况大概率就是互殴。

再比如还是两个人之间发生纠纷或矛盾,其中一个人动手扇了对方一巴掌,对方立刻躲避甚至逃跑,这个人仍然追着不罢休继续施暴,无处藏躲之后,对方选择还击,此时大概率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这里面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防卫过当的问题。

就像在这起事件当中,很显然王某对林某的殴打是多次的,林某也做出过用手阻挡的动作,此时如果他还手,而且防卫的程度和王某实施侵害的程度相当,那这就大概率是正当防卫。

如果林某防卫之后导致王某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这就可能涉及到防卫过当的问题。

很显然,当别人对自己实施侵害的时候,进行防卫反击并不意味着就会被认定为“互殴”。

这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也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的防卫导致对方严重受伤甚至是死亡,也是正当防卫的范畴。

之所以外界有“还手就是互殴”的错误认知,其实也是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所致,而在相关尺度的把握上,这也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有关。

对于“寻衅滋事”和“互殴”的问题,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