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是人类的朋友

给我们的生活

带来了很多美好

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如遛狗不牵绳

给他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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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

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安全养犬、文明养犬得到了山城百姓的支持和执行,社会整体养犬环境得到了规范和治理。但生活中,在小区、在公园、在街路,我们不免还会看到个别养犬人抱着侥幸心理,出门遛狗不拴绳,肆意放纵犬只随处溜达,这也让身边群众,尤其是孩子家长,甚至担忧“狗伤人”的安全隐患问题。

一、遛犬不栓绳依据《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智能犬只识别牌;

(二)用长度一米五以下的犬绳牵领小型犬只,一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大型犬只;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五)进入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应当给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近身约束犬只;

(六)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呕吐物和梳剪的毛发。

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进入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禁养区域,应当给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二、罚则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呕吐物和梳剪毛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间隔不满一年累计处罚三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三、未办理犬证的依据《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的,智能犬只识别牌损毁或者遗失未按时换发、补发的,以及携带外来犬只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中大家发现各种不文明行为

都可以通过

“通发布”微信公众号曝光


您可将拍下的

“不文明行为”照片或视频

发送到公众号或邮箱

tonghuafabu@163.com

请标明地点

并附文字说明、联系电话

主审 | 王远洋 审核 | 李蕴涵 编辑 | 杨帆

 【曝光台】遛狗不拴绳 勿将“狗咬人”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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