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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河北保定容城11岁男孩骑行时摔倒,遭车碾压不幸去世,引发诸多关注。

9月3日下午,涉事司机姜某妻子孙女士说,丈夫姜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被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现关押在当地看守所。

为什么一起交通事故变成了一桩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这起不幸事件中各方有哪些法律责任?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注意?橙柿互动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司机家属:事发后凑了20万元,被退回了

孙女士说,8月11日,他们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姜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8月25日,他们又收到了批准逮捕通知书。

孙女士说,8月11日上午5点30分,丈夫开车和同村工友一起去工地上班,意外发生在车行驶到南后台村时。一个小孩在骑行,突然从对向车道摔过来,摔倒在她丈夫所在的车道上,姜某当时立即打了方向盘躲避,“还是感到车颠簸了一下”,发生事故后,姜某吓坏了,马上给她打电话,“我当时告诉他,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还有保险公司电话先抓紧救孩子。”

孙女士和家人赶到现场时,姜某已在警车内,随后被带去进行了抽血等检查。“我丈夫不抽烟,不喝酒,每次开车都特别小心,驾驶证基本没有扣过分。”

孙女士说自己患有白血病,家里有两个孩子,还有两位70多岁老人,妻子生病后,家里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姜某身上,“每天就像拼了命的一样打工”,丈夫出事,对这家人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出事后,一家人东凑西凑地凑了20万元,希望协商赔偿取得遇难男孩家属谅解,但20万元被退回了。此外,保险公司目前暂未进入理赔阶段。

事发路段是不是法律定义的“道路”?

姜某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本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据视频及现场情况,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还是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橙柿互动采访中,有律师认为,按目前法律规定,事发路段并不属于法律定义的“道路”。

据了解,事发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是尚未正式通过验收通车的道路。虽然是未交工验收路段,但因更为便捷,不少村民会选择开车经过此路段去上班。

当地人说,这条路修建好有两三年,平时有很多车辆在该路段行驶,有一个小路口以及施工人员专用道,可以让小车开上去。此外,附近村民会上堤散步,骑行爱好者也经常会在此骑行。

另据资料,2020年,雄安当地发布 “南拒马河(二期)生态景观提升工程(生态堤及河滩地部分)二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该项目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批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该项目中标单位是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有媒体报道,事发时,该工程还处于未完成建设阶段。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分析,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意味着,只有当道路正式开放并允许公众通行时,相关的交通规则和法规才适用。对于那些尚未正式开放供公众通行的道路,如正在建设中的道路或者私人使用的道路,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不适用该法规定的交通规则和法规‌。

所以,当地交警部门可能认为,事发路段因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畴,所以没有介入。

是不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要看司机是不是负主要责任

很多网友不理解,为什么姜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警方又是基于什么依据做出这个决定呢?我们先来看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刑法》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需负主要责任以上才会构成犯罪。这起事件中,现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责任,但还是要看事故的责任划分,否则有失公允,可能会造成司法裁判尺度失衡。”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丹麒认为,“从原因力上看,司机非主要责任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过失致人死亡”有两个情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唐丹麒律师说,“靠右通行是我国惯例和法律规定,在这种合理信赖的前提下,驾驶者对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有注意义务和避让义务,对在对向车道的正常行驶非机动车是没有注意义务的,对其突然跌入本车道是无法预见的,也难以采取措施回避危害结果发生。”

家人说,事发时,姜某正常行驶,是突然孩子摔倒在车前方,姜某根本来不及反应躲避。

姜某车上当时还坐着一名同村工友,工友说,当时车速并不快,他感受到姜某向右侧打了一下方向,“有压到东西的感觉”,车子还颠簸了一下,姜某马上刹车停下查看情况,打了120、 110。

缪渭川律师认为,这起事件,驾驶员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情形,他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无法预测会发生这样的偶然因素,“本质还是一起因为小孩突然摔倒到对向车道导致发生意外的交通事故。”

限速规定有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姜某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姜某的车速在50公里/小时-51公里/小时,事发是大清早,机动车道上,车辆并不多,姜某所在车道左右两边都有人在骑车。网传视频显示,事发后,孩子父亲逼姜某现场下跪、打耳光,他也无反抗。

司机家人反映在该路段起点位置设立了标识牌,“限速15”,但后面就没了。

有律师认为,“车速可能是影响驾驶者是否定罪的关键。”

(该标识为解除限速标识)

网传事发路段显示:一竖杆上有黑色圆圈标识牌,里面写有“15”字样并有斜条纹,该标识为解除限速标识。

(按规定,红色为限速标识,黑色为解除限速)

唐丹麒律师说,如果相关部门以车速过快来认定司机属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这无疑是加重了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关于是否车速问题导致来不及刹车造成碾压他建议,应由交警部门根据当时现场刹车痕迹来鉴定,还要看有没有有效的限速规定。如在非限速内,司机更谈不上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

缪渭川律师认为,如事发路段已经正式通行,那么限速规定需要严格遵守,但如未正式通行,“这一规定可视为待生效的规定,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姜某当时向右侧避让,撞到了右侧其他骑行人导致对方受伤,是不是要负责任?

唐丹麒律师说,这种情况下,“司机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摔倒的人造成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事发路段,虚线内为非机动车道)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缪渭川律师说,这一规定是指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比如停车场、工厂内部道路等,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中,孩子家属可以据此追究司机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过失是不是可以追责?

事发后,很多网友对孩子父亲让孩子参加骑行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监护失职。

那么,是不是可以追究父亲的责任呢?

唐丹麒律师说,一方面,在过失犯罪的认定中,不存在共同犯罪;另一方面,虽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现实情况中,没有单位和部门去追责父母,反而将其视为受害者。”

比如父母带孩子去游泳,父母低头看手机,孩子不幸溺亡,父母本身对孩子有照顾义务和监护责任,但往往事发后,只被认为是一起意外不幸事件,没有相关单位部门去追责家长责任。

一位律师认为,因父母失职而造成孩子权益受损害的,孩子一方有权追究父母的民事责任。

骑行组织者是不是负有责任?

网传视频中,男孩骑车时,疑似被前面成年骑行者的车后轮绊倒,紧急刹车后摔倒到对向车道,遭遇不幸。

还有视频画面显示,当时车队车速时速达到30多公里/小时,孩子曾呼喊:等等我。

(网传视频画面,男孩骑车时喊“等等我”,前方骑行者加快了速度)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幸去世的男孩未满12周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唐丹麒律师认为,组织者允许未成年人共同参加上述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本身不符合法律归档,也需要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事发前,孩子父亲曾多次在网上晒出孩子骑行视频,孩子也很开心。如果遇到家长带孩子参加、或者孩子自愿参加这样的成年人骑行活动呢?

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有两种,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等;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学习用品。

唐丹麒说,此案中,公路骑行是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孩子认知不能预见风险并且进行自我保护,组织者应明确予以拒绝。

管理方有没有责任?施工方有没有责任?

唐丹麒律师认为,虽然未交付,但这条道路已被当地人“默认”为可以走,有人开车、也有人散步等。

若尚处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树立安全警示标识,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漏洞。

还有律师认为,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即业主,对尚未完成、不具备通行条件的道路并没对其进行封闭、禁行等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失职,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尚未完成验收,管理路段的路政部门未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也负有一定责任。

网上不安全骑行视频有不良示范效应

现在,骑行成了男女老少喜欢的户外运动。

橙柿互动记者在多个社交媒体上看到,不少家长发布孩子骑行视频,视频中显示,孩子年龄多在十二三岁左右;孩子骑行时不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而是在机动车道上;有的不戴头盔等,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孩子所骑车辆也多为成年人车型。

此外,一些时尚博主、网红也发布自己不安全骑行、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视频,带来不良示范效应,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杨丽

编辑 陈伊

审核 罗祎 王晨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