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遭碾压死亡事件当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律师周兆成表示如果司机主观上没有犯罪,坚持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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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司机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有多大呢?

就像之前我在评论这起事件的文章里提到的一样,这起事件如果认定交通事故,不能只认定司机的责任,孩子的家长,骑行组织者,以及道路管理方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这个过失的因素也不仅仅是司机,导致孩子摔倒是过失,让孩子参加骑行团是过失,未交付的道路事实上已经开通车辆随意进出也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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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是这么多过失叠加在一起造成的,单个过失是无法导致孩子死亡的结果的,因此就不能只追究司机的过失,对于司机来说,孩子突然摔倒在车前,来不及刹车导致被碾压,就更倾向于是意外事件了。

孩子摔倒在车辆正常通行的道路上,被车辆碾压死亡这个介入因素非常正常,因此因果关系不中断,孩子的死亡应该归咎于摔倒和摔倒的原因。

另外,对于司机来说,他在他以为已经开通的道路上正常行驶,主观上并没有要撞人的想法,只是在正常行驶。当孩子摔倒在车前的时候,他的正常反应是踩刹车,但是由于制动距离过近,来不及停车,孩子就被碾压在车下。司机在看到孩子摔倒的刹那间,能够做出的期待可能的反应和应对措施就只能是刹车,没有别的选择。刹车不及是他不可控制也不可预料的。

所以说,法律不能对其进行非难,要求他像超人一样把别推到空中,或者使用超能力使时间静止。因此,他具有欠缺期待可能性的违法阻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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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个案子,无论是从责任认定上,还是因果关系上,都是符合无罪辩护的条件的。

我更加关注的是这起事件的结果势必是会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动摇法治精神在大众心中的地位。

未交付但是事实已开通的道路发生事故责任到底如何定性,是死抠法条字眼墨守成规,还是根据事实情况考虑因果关系而定?

到底是谁撞死人就是谁的责任,还是谁导致事件发生谁才应该负责任?

到底是谁弱谁有理?还是因果才是真理?

这几天还有另一起在上海宣判的案件,给出了一个很积极的信号。

行人闯红灯过马路,撞倒了正常骑行的电动车,随后逃离现场,导致电动车车主被绿灯通行的机动车碾压身亡。

最终法院判决,闯红灯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机动车正常行驶无需担责。

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人人都能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更在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法律能够始终是我们最坚强的后盾。

法治社会建设,靠的不仅是法的力度,更是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