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2024年5月4日16时14分许,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滨河路区农机事务中心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事故发生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提交了《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该《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全面、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意见适当、防范和整改措施具体。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5·4"事故提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发生涉及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并将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于2024年10月30日前报永定区应急管理局。

四、永定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附件:《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编制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单位:崇文街道办事处"5·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年7月24日

目 录

一、事故性质认定.....................................................................5

二、事故基本情况....................................................................5

三、"5·4"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6

四、交警部门对"5·4"事故现场勘察、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情况.........................................................................................7

五、事故调查组对"5·4"事故的原因分析及分类.............11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4日16时14分许,杨某齐驾驶湘08A306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滨河路区农机事务中心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永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由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办副主任龚黄鹤、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黄圣安任组长,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丁亮、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发赢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尹家溪镇、崇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一般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5·4"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杨某齐,男,土家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茅溪村6组101室;驾驶证号:430802xxxxxxxx2154;准驾车型为G2K2E;在该起事故中驾驶湘08A306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2.范某册,男,土家族,现年78岁,身份证:433102xxxxxxxx0012,户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宝塔岗居委会街口123号居民,系行人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5·4"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湘08A306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车辆登记所有人:杨某齐;车辆品牌型号:桑铼特牌SLT204-4;发动机号:SLT190691;底盘号/机架号903044;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23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3月23日;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3月23日;保额14.1万元,车辆注册登记日期2019年3月25日。

三、"5·4"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5·4"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4日,杨某齐驾驶湘08A306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张家界市贺龙体育馆从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费用为每趟60元。16时14分,当装运第三趟车辆行驶至区农机事务中心前路段的人行道上倒车时将行走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范某册撞倒,驾驶员杨某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看见伤者的身体被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前轮压着无法救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报警电话。

(二)"5·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直属一大队、"120"急救人员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响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120"急救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经检查确认范某册已无生命体征,在整个事故应急救援中科学实施,未引起不良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确保了事故得到依法处理。

(三)"5·4"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5月4日晚,杨清平(驾驶员的叔叔)和死者家属在永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安葬协议,由湘08A3062号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员杨某齐预先垫付受害人家属安葬费5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张永道交人调(2024)第1175号《2024"5.4"交通事故安葬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张永道调(2024)1234号和《刑事谅解书》,5月6日,死者家属将范某册的遗体进行安葬,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交警部门对"5·4"事故现场勘察、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情况

(一)"5·4"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机事务中心前人行道上路段,西往观音大桥,东往鹭鸶湾大桥。事发路段道路标志标线齐全有效。

1."5·4"运输事故现场草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耳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5·4"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802120240000083号,通过现场勘察图、现场勘察笔录、图片、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分析:杨某齐在驾驶超载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人行道上倒车时,头戴耳机妨碍安全驾驶,也未注意车后安全、造成事故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5·4"事故责任划分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方责任划分如下:

杨某齐在驾驶超载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人行道上倒车时,头戴耳机妨碍安全驾驶,也未注意车后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五)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范某册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五、事故调查组对"5·4"事故的原因分析及分类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结合本案所有证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2-86),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杨某齐违章驾驶机动车;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表现为湘08A3062号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人行道上倒车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分析

杨某齐作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未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农用车,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提供的现场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及结合事故调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调取的资料来分析,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等因素,具备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要素。

(四)事故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对事故的分类,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范某册,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杨某齐,男,土家族,现年40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茅溪村六组人。杨某齐在驾驶超载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人行道上倒车时,头戴耳机妨碍安全驾驶,也未注意车后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由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五)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喻某勇、男、土家族、现年45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人,作为茅溪村委会秘书兼农机安全员。负责辖区内农机事务安全工作,未按照尹家溪镇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不扎实,不全面。建议尹家溪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尹家溪镇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讨。

(四)龚某,男,土家族,现年26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王家坪镇人,作为崇文街道办事处宝塔岗社区的安全生产和城市管理专干。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崇文街道办事处对龚庆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崇文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检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5·4"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存在漏洞,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员杨某齐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抵制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尹家溪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农用车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农用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督促农用车驾驶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日常监管及时提醒制止不安全行为,配合区交通顽瘴痼疾整治办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崇文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年检、转户、注销、考试、办证等牌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确实提高农机从业者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加大送检下乡、送安全知识下乡频次,开展联合执法,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形成农机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张家界市永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

崇文街道办事处"5·4"一般道路运输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龚黄鹤 永定区政府办副主任

黄圣安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发赢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 亮 张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覃正来 永定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朱林辉 永定区纪委监委四级主任科员

田祖智 永定区总工会劳动和经济服务部长

宋治国 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王 涛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专干

田绪尧 永定区农机事务中心副主任

朱 俊 张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

龚光闪 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专干

崔梦清 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专干

附件2: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