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息作为诱饵,蒙骗蛊惑广大群众盲目投资,导致许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甚至造成家破人亡,这就是令人深恶痛绝、防不胜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集资不仅侵犯公众的合法财产权益,还严重扰乱了金融安全乃至社会稳定。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群众,一定看好自己的“钱袋子”,提高警惕度,谨慎外借及不明投资……
二、案情回顾
王某自称为某投资公司经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发布虚假理财产品广告,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公众前来投资。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王某便成功吸收了128名投资者的资金,总金额达5433500元。
然而,大多投资者不仅未收到承诺的高额回报,连本金也索要困难,最后王某直接失联。事发后,受害者不断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王某被警方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王某,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非法吸收的资金总额巨大,受害者众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鉴于王某非法吸收的数额较大,在吸收过程中使用了虚假宣传手段,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法院最终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法院还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涉案款项。
四、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集资三要件,已构成刑事犯罪。王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应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法院综合其他情节最终判处其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亦属合理合法。
五、笔者寄语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祸国殃民,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危害金融安全的社会毒瘤。广大群众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被高息的诱惑冲昏头脑,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务必核实相关人员、机构或平台是否具备合法的金融业务资质,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群众的财产权益不可侵犯,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守护金融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通过法治手段打击非法集资,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有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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