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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我国,部分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其中最为大众熟知的商品就是“烟草”。 “专卖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置,所以,如“无证销售”烟草等专卖品则会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获刑。

2. 案情回顾

李某在某地经营一家便利店,在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一些未经许可的供货渠道购入大量香烟,在便利店内进行售卖。短短三个月的时间,李某累计销售的烟草金额就达到129900元,从中非法获利2105元。

某日,当地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李某存在非法销售烟草的行为,在查明后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后检察机关介入并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李某,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3. 案件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明知其行为未经许可,却依然大量购入和销售烟草制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李某当庭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本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因此,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4.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或其他限制民间自由买卖的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由国家专营部门专营、专卖的物资,如金银、军工产品、火药产品、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卷烟等。

在量刑方面,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无证销售属于专营、专卖物品的香烟制品,金额较大,扰乱了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5.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

6. 笔者寄语

在从事商业活动时,请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贪利而受到刑事处罚,只有在合法的框架内经营,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创造长远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