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婚约关系,本着结婚的目的,赵某先后支付给钱某及其父钱某多、其母闫某多各项婚约财产费用40余万元。后钱某向赵某提出分手。赵某在多次挽回均被拒后要求钱某退还上述婚约财产费用,钱某不予退还,且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提交的款项往来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款项的性质与本案属同一法律关系,且部分款项涉及案外人,故对该部分款项不予以处理,可另案主张;由钱某、钱某多、闫某多返还张恒彩礼3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随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彩礼返还相关问题已成为此类纠纷的核心点。正如本案,钱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钱某是否应就赵某向其支付的婚约财物予以退还、退还多少即为纠纷的焦点。
对于该类彩礼返还案件,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量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彩礼给付的目的及其对给付方生活的影响等多个因素,确保双方合理权益的平衡。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彩礼应当返还给付方,尤其是在婚姻未成立或婚姻短暂且未共同生活等情况下。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法院的判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裁决。因此,平衡男女双方利益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要考虑传统习俗和法律规定,更着眼于公平正义原则。尤其是在未登记婚姻但有共同生活历史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从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出发,考虑到女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及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更为细腻和人性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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