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9月3日,四川眉山。女子上班途中被树木砸伤,树枝插入大腿,目前已手术完毕。当事人:公司不认定工伤,已向绿化管理部门反映。

  • 这究竟是咋回事?

9月3号,四川眉山,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去上班。她经过一地段时,被路边掉下来的树枝砸中。摔倒后,好巧不巧的,又被树枝直插大腿根部。在旁边人的帮助下,打电话赶紧送去了医院,现在手术已经做完,在康复阶段。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受伤杨女士称,她去上班的途中,树枝一下子就突然掉了下来,把她砸到了,那树枝就直接穿到了她的大腿里面去了,公司里面说她这个不算是工伤。后来在医院做了手术,但是目前腿还不能动弹。

随后杨女士向市政府的绿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市政的人跟她说,有专门的人会来和她对接。但是,当地市政府部门迟迟的还没有给杨女士任何的回复,她也只能在医院等消息。

  • 此事一经发布,引发网友围观热议。

有网友分析,工伤不是公司认定,是社保认定。前几个月刚帮同事申请了。公司只负责提交材料,认定下来社保赔钱,公司又没成本。工伤险本来就买了。

有网友认为,你要记住你上班的路和下班的路都你发生的任何事情你都属于工伤,这公司就是在撇清关系,不愿出钱罢了。

有网友爆料,这事我大概了解,2号晚上这边突发异常大风(第二天才知道是重庆那边人工降雨导致的),也是自然灾害,非人为导致的。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应当算工伤。

有网友表示,评论没有一个专业的。只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算工伤。这种情况,只能找市政民事赔偿。

这起事件的发生,实属意外。女子身体上的伤害刚刚治疗还在康复,精神上的伤害再次迎来。

至于是不是工伤?公司负责人的回应,显然未必准确。我们来看法律认定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有一条值得探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退一万步来说,哪怕不是工伤,作为公司应该予以更多人文关怀,协助女子去帮她争取法定的赔偿。员工往往在此时,更需要组织的帮助。毕竟,员工不是专业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