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一药房销售销售劣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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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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