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和老伴儿
育有一儿一女
名下有一座小院、两套楼房
本该安享晚年
如何分配房产却让他们犯了难
儿子表示 不给全部房产
就不给父母养老
这合法吗
随观澜君来看
案情简介
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村民李大爷今年八十多岁,育有一子一女。李大爷与老伴儿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院子,和儿子一家居住在院子里。除了院子,李大爷名下还有两套楼房。
近日,李大爷与儿子因上述房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大爷前往某镇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帮助。
调解过程
各抒己见
李大爷
我在村里有一座院子。工作期间,单位分了两套福利房,都登记在我名下。随着年事渐高,我和老伴儿开始考虑“身后事”,准备把院子给儿子,楼房儿子闺女各一套。没想到儿子对此很不满,声称两套楼房都该是他的。多次争吵后,我们老两口一气之下,搬出了小院。但是岁数大了,生活上没个孩子照顾还是不便,闺女嫁得远顾不上,想回小院儿子又不依不饶,说房子不全都给他,就别想让他履行赡养义务。
儿子
我和父母住了这么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又是唯一的儿子,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娘家的财产和她没关系。
我嫁得远,家里事情也多,确实不经常回来,但我每个月都给父母打钱,时不时打电话嘘寒问暖,并不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至于房产,现在父母都在,我听从父母安排。
理清矛盾
调解员理清诉求后,将李大爷一家的矛盾总结归纳为:
子女能否干涉父母财产分配
财产分配与赡养义务是否相关
嫁出去的女儿能否分家产
围绕这几个矛盾,调解员将李大爷一家约在调解室,结合“情、理、法”展开调解,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疏解心结。
释法明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
李大爷老两口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任意处分权,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自由支配和处置,老人的财产分不分、怎么分得听老人自己的安排,任何子女无权干涉。
老人的财产分配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能直接挂钩,赡养义务既是道德的约束,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就算李大爷老两口把所有的房产都给女儿,那也是老两口自己的事儿,儿子不能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老人过世后,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是可以多分的。
不少地方还有“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说法,但是男女平等,儿子闺女都应当尽赡养义务,老人过世后,继承遗产时也都享有一样的继承权。
调解员以法释理、以情动人,着重做好李大爷儿子的思想工作。他表示,两位老人辛苦操劳大半辈子,从孩子牙牙学语到两鬓成霜,不知道倾注了多少心血,如今父母年岁已高,不仅不能安度晚年,还要看一起长大的子女争执不休,感情渐淡,这些闹腾的行为不顾念手足之情,更是 置血脉亲情于不顾,甚至反目成仇闹得家宅不宁,这不是给父母心里添堵吗?
说到此处,李大爷儿子深感羞愧,表示以后再也不提分家产的事,当天就把老两口接回平房小院好好照顾,一家人和好如初。
案例解析
父母健在时,父母的财产由父母自由支配,子女不能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更不能以此作为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父母过世后,父母生前的财产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遗嘱的内容继承,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不论是儿子或是女儿,女儿不论已婚或是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均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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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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