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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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执行法院以异议申请人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为由,裁定本案按异议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处理的。
那么,因拒不参加听证被裁定撤回执行异议,还能再就相同事由提起执行异议吗?
江苏高院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陈某楼、顾某兰等执行案》中明确:
异议人未参加听证,并不必然导致按撤回执行异议处理的后果。执行法院因异议人拒不到庭参加听证裁定案件撤回执行异议处理,异议人依然有权就同一执行行为依据相同事由提起执行异议。
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异议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并不必然导致按撤回执行异议处理的后果。
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是指当事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本案情形是异议人提出异议后,镇江中院(2016)苏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按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处理,与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并不相同,镇江中院(2016)苏11执异47号执行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驳回打捞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异议不当。镇江中院对打捞公司破产管理人所提两次执行异议未经审查即驳回异议不当,本案应发回镇江中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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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陈某楼、顾某兰等执行裁定书》(2017)苏执复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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