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本报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德丰电创总部及智能研发生产项目1·11起重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1月11日,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的德丰电创总部及智能研发生产项目18号厂房施工现场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8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为德丰电创总部及智能研发生产项目13号宿舍、18号厂房、19号厂房、20号厂房。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德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东莞市东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为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桩基检测单位为东莞市联科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劳务分包单位为广东明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吊车设备单位系袁某文以个人名义承接吊装作业劳务。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指出,袁某文视线受阻无法看清堆载试块顶面,同时和周某柱(亡者,受雇于袁某文进行吊装作业,负责对混凝土堆载试块进行取钩操作,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之间无对讲机沟通交流的情况下,忽视安全,违反起重作业的“十不吊”规定,操作汽车起重机盲目放下混凝土堆载试块导致周某柱被压死亡。此外,周某柱忽视安全,无证从事吊装特种作业,作业视线不清且无对讲机沟通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对悬于空中的混凝土试块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被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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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第三方检测服务中,因从业人员忽视安全违规作业,事故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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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有1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袁某文,作为吊装作业劳务的承接人、现场作业组织者和吊车操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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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家企业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联科公司(涉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的承接单位)、明佳公司(涉事检测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行政处罚。东正公司(施工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行政处罚。悉筑公司与相关监理责任人,履行监理职能不到位,建议行政处罚。

此外,有多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关某芬(联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何某威(明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处罚。联科公司安全组长宋某帅,履行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建议由住建部门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张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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