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Y〔2024〕1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东重沟村其他草地、西重沟村旱地、西重沟村设施农用地、公路用地,西至西重沟村水浇地、农村道路、西重沟村设施农用地、西重沟村其他林地、西重沟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路用地,北至西重沟村水浇地、西重沟村农村宅基地、东重沟村其他草地,南至公路用地;面积6.9460公顷,其中:农用地6.9423公顷(耕地3.9991公顷、种植园用地0.7851公顷、林地0.1089公顷、草地0.2078公顷、沟渠0.0461公顷、设施农用地1.56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339公顷),建设用地0.003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7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朝阳街道西重沟村、东重沟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其他林地,西至石碑屯村工业用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石碑屯村工业用地、石碑屯村水田,南至石碑屯村工业用地、石碑屯村物流仓储用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石碑屯村工业用地、石碑屯村水田;面积2.7089公顷,其中农用地1.5922公顷(耕地1.4032公顷、林地0.10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82公顷),建设用地1.11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00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0.0028公顷、工矿用地1.0939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工业用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石碑屯村工业用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石碑屯村工业用地;面积0.193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0公顷),建设用地0.189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4公顷、工矿用地0.1837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钟家埠村工业用地,西至钟家埠村其他林地、钟家埠村水浇地,北至钟家埠村水浇地、钟家埠村其他林地、钟家埠村工业用地,南至钟家埠村其他林地、钟家埠村旱地;面积1.6257公顷,其中农用地1.5839公顷(耕地1.5511公顷、林地0.0328公顷),建设用地0.0418公顷(工矿用地0.041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梅家埠街道钟家埠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钟家埠村水浇地,西至钟家埠村公路用地,北至钟家埠村其他林地,南至钟家埠村其他林地;面积0.0119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99公顷(林地0.01199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梅家埠街道钟家埠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许家黑墩村水浇地、许家黑墩村农村宅基地、许家黑墩村农村道路,西至许家黑墩村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许家黑村墩村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许家黑墩村水浇地,北至许家黑墩村水浇地、农村道路,南至许家黑墩村水浇地;面积3.0818公顷,其中农用地3.0818公顷(耕地2.8710公顷、林地0.143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75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岭街道许家黑墩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公路用地,西至公路用地,南至公路用地,北至公路用地;面积0.0146公顷,其中农用地0.0146公顷(林地0.0146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沙埠街镇新河村。

地块8:四至范围位于相公街道,途径西沈阳村、东沈阳村、石碑屯村;面积8.5845公顷,其中农用地8.1271公顷(耕地3.9484公顷、园地1.8075公顷、林地1.8117公顷、其他土地0.3534,交通运输用地,0.2061公顷),建设用地0.4574公顷(住宅用地0.20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1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0400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0281公顷、工矿用地0.1840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西沈阳村、东沈阳村、石碑屯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庙前村果园、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农村道路,西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农村道路、庙前村工业用地,北至庙前村旱地、庙前村果园,南至庙前村工业用地、庙前村果园、庙前村旱地;面积0.7367公顷,其中农用地0.7367公顷(耕地0.4273公顷、园地0.2126公顷、其他土地0.06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87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朝阳街道庙前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科教文卫用地,西至石碑屯村公园与绿地,北至石碑屯村公园与绿地,南至石碑屯村公园与绿地;面积0.735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735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3756公顷)

涉及的农村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科教文卫用地,西至石碑屯村公园与绿地,北至石碑屯村科教文卫用地,南至石碑屯村科教文卫用地;面积0.165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65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1650公顷)。

涉及的农村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堰上村乔木林地、堰上村其他林地、堰上村水浇地,西至前田庄村其他林地、前田庄村果园、前田庄村水浇地、前田庄村沟渠,南至前田庄村其他林地、前田庄村其他草地、前田庄村果园、前田庄村乔木林地,北至前田庄村其他林地、前田庄村旱地;面积12.0055公顷。

涉及的农村经济组织:朝阳街道前田庄村、堰上村、北重沟村、天齐庙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沂河新区生态新城片区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生态研学基地工程,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地块3拟用于沂河新区科创新城商业综合体项目,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临沂广正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年处理建筑垃圾二十万吨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城镇村道路(联邦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6拟用于凤凰岭产程融合片,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7拟用于长深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北连接线改建工程,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8拟用于临沂沂河新区科创新城绿化新增扩建改造项目,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地块9拟用于城区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项目,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地块10-地块11拟用于临沂沂河新区邻里中心项目,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12拟用于生态新城片区高端智能制造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21号)批复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2-地块3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河东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63号)批复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4位于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河东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82号)批复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6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23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3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10-地块11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河东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63号)批复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12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21号)批复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1-地块4、地块6、地块10-地块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5、地块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8-地块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财政金融局、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相公街道、朝阳街道、梅家埠街道、凤凰岭街道、白沙埠镇等部门拟于2024年8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其中Ⅳ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发全,联系电话:0539-6010709 。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范围:西起龙王河,东至沂蒙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程镇东夏庄村、龙王庄村、西南庄村、杨刘官庄村、枣林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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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拟征收地块四至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程路东段扩建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半程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8月9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西南曲坊村公路用地、林地、西至西南曲坊村公路用地、南至西南曲坊村公路用地、北至西南曲坊村水浇地、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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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鄅古城村水浇地、林地、西至鄅古城村农村道路、南至鄅古城村水浇地、城镇住宅用地、北至鄅古城村、新官庄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鄅古城村、新官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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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鄅古城村水浇地、西至鄅古城村水浇地、南至鄅古城村林地、北至鄅古城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鄅古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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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鄅古城村林地、西至鄅古城村林地、南至鄅古城村林地、北至鄅古城村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鄅古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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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夏家村水浇地、林地、西至鄅古城村水浇地、林地、南至鄅古城村林地、北至鄅古城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鄅古城村、夏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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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后小寺村村界、西至后小寺村水浇地、林地、南至后小寺村林地、北至后小寺村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后小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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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后小寺村草地、林地、西至后小寺村水浇地、果园、南至后小寺村草地、北至后小寺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前小寺村、后小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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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7拟用于住宅用地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7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柳青街道办事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办公室拟于2024年8月1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后小寺村林地、果园、西至后小寺村林地、果园、南至后小寺村水浇地、林地、北至后小寺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后小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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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后小寺村林地、草地、水浇地、西至后小寺村林地、草地、南至后小寺村草地、林地、果园、北至后小寺村水浇地、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后小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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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后小寺村林地、水浇地、西至后小寺村林地、水浇地、南至后小寺村沟渠、北至后小寺村沟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后小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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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后小寺村林地、水浇地、西至后小寺村林地、水浇地、南至后小寺村草地、林地、北至后小寺村沟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后小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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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前石梁头村林地、设施农用地、西至后小寺村林地、南至后小寺村设施农用地、北至后小寺村水浇地、前石梁头村设施农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后小寺村,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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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2拟用于公园绿化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4拟用于水工设施项目建设,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拟用于商业工程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柳青街道办事处、白沙埠镇、临沂市北城新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办公室拟于2024年8月6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罗征预公告〔2024〕1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永祥路、西至五里河、南至褚墩镇青石塘村土地、北至恒青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永祥路、西至五里河、南至褚墩镇青石塘村土地、北至褚墩镇青石塘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永祥路、西至五里河、南至恒盛路、北至褚墩镇青石塘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褚墩镇青石塘村土地、西至褚墩镇青石塘村地土地、南至褚墩镇青石塘村土地、北至恒青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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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傅庄街道义和庄村土地、西至傅庄街道义和庄村土地、南至傅庄街道义和庄村土地、北至新连顺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义和庄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土地、西至傅庄街道义和庄村土地、南至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义和庄村土地、北至新连顺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义和庄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土地、西至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土地、南至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土地、北至新连顺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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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傅庄街道张旦子村土地、西至傅庄街道张旦子村土地、南至沂册路、北至傅庄街道张旦子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张旦子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傅庄街道张旦子村土地、西至傅庄街道张旦子村土地、南至沂册路、北至傅庄街道张旦子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张旦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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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地块5、地块6、地块7、地块8、地块9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傅庄街道办事处、褚墩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8月13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 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V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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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琅琊新闻网微信综合

编辑:小晚 二审:徐帆 三审: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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