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一般不可以抵销。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从上述定义看出,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虽然二级明细科目大致相同,但他们面对的主体基本不同,也就是三级明细科目不同。例如,公司暂收A公司的包装物押金10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另外代B公司交行业协会会员费10000元,计入其他应收款。二者虽然金额相同,但A公司与B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因而不能相抵销

所以,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可以抵销,除非二者是同一个法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