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近期本所代理了一起因政府违法强拆行为引起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求的胜诉案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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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亲弟弟均是河北省某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共同在本村建设有二层房屋,用于经营酒店和快餐店。1999年3月20日,县政府为两兄弟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使用年限3年,土地用途为养殖。2022年案涉房屋因为某建设项目被纳入了征收范围。2022年5月28日,王先生与鹿先生签订了《拆除协议》,双方约定王先生将宾馆和饭店拆除物品卖给鹿先生。此时王先生还未与征收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5月31日涉案房屋被县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此时很郁闷,关于拆迁一事双方正在沟通、协商并未签署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对方怎么就带人直接把房子拆了。王先生非常惊诧和气愤,拨通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官方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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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王先生就来到律所面谈,见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卜凡律师。解答问题的过程中王先生被卜律师敬业和专业的精神深深地折服,马上办理了委托手续。卜律师后连夜整理材料,指导王先生对县政府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提供的《拆除协议》、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在拆除涉案房屋前与原告经过了沟通、协商,原告自行联系他人处置房屋的物品,认定王先生主张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没有事实根据。判决驳回了王先生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卜律师马上上诉,提出以下强有力的主张: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审未查明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事实,属于案件重要事实的遗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认定证据依据不足,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证据,也不具有法律依据和程序性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征收补偿中沟通、协商并非被上诉人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也未提供沟通和协商的任何书面性证据,没有对上诉人进行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被上诉人不具有行政强制权。因此被上诉人举证不足。被拆迁人此时完全慌了神,竟罔顾事实答辩称并未直接实施拆除行为、未造成财产损失,欲盖弥彰称上诉人房屋系违建,符合拆除条件,不适用征地补偿等相关规定,但是也没有提供任何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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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卜凡律师全部代理观点,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判决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县政府拆除两位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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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