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但是,不保护不正当关系产生的系列费用!

-案情简介-

翠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二娃向翠花赔礼道歉;

2.二娃支付翠花因女儿翠娃娃分娩所产生的费用18586元(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5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5000元);

3.二娃赔偿翠花因生育女儿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50000元;

4.二娃支付翠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二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翠花与二娃于2021年9月27日认识,当晚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二娃告知翠花其有妻子。因翠花初到杭州,随后二娃帮翠花找房子租住,并帮翠花支付房租。自同年9月30日,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交往、同居,期间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

后翠花发现怀孕,双方多次协商终止妊娠及补偿事宜。翠花怀孕1个多月的时候,二娃要求翠花终止妊娠,补偿金额从50万元谈到20万元,最后二娃提出补偿翠花8万元,翠花未同意。

后翠花采取到二娃位于杭州的古玩店闹事、给二娃家寄花圈等方式威胁二娃。怀孕到4个月的时候,双方就终止妊娠及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由二娃补偿翠花10万元,先付2万元,待终止妊娠手术成功后再支付剩余的8万元。二娃支付翠花2万元,并且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翠花以回老家医院做手术为由,未进行手术,为此向二娃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回老家手术,待手术成功后,再由二娃支付剩余的8万元。

但之后翠花并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怀孕到6个月的时候,双方就翠花终止妊娠、二娃补偿10万元再次达成一致,并且办理了终止妊娠手术手续,但因翠花反悔、擅自离开医院而导致手术未进行。

2022年6月8日,翠花在山东临沂市中医医院剖宫产产下一女,取名翠娃娃,随翠花共同生活。后经鉴定,二娃为翠娃娃的生物学父亲。

翠花生育后,双方就小孩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7月,翠花就非婚生女儿翠娃娃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起诉二娃,案号为(2022)浙0282民初7287号,该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判决翠花、二娃非婚生女儿翠娃娃由翠花抚养,随翠花共同生活,二娃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判决生效后,二娃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另查明,翠花在山东临沂市中医医院剖宫产支出医疗费8885.01元。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翠花与二娃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翠花在明知二娃已结婚的情况下,仍与二娃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有违社会道德。

在翠花怀孕的情况下,翠花、二娃作为成年人,理应理智、妥善处理双方及胎儿关系,基于双方共同意见处理好终止妊娠等事宜。

翠花依照自己的意志擅自对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务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应由作出决定的翠花进行承担。

翠花诉请二娃侵权,继而主张相关损失及赔偿,首先其主张不具有法律基础及法律依据,其次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二娃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综上,对翠花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驳回翠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翠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翠花主张二娃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其怀孕并生下翠娃娃,认为二娃具有严重过错,要求二娃承担其生产时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027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6000元。

从翠花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二娃在双方相识不久就告知翠花其已婚,但是翠花和二娃仍保持婚外两性关系,双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翠花怀孕后,翠花和二娃就胎儿问题反复争吵,女儿出生后,双方也因女儿抚养问题有纠纷。

如果翠花认为二娃应承担女儿照蓝光等费用,该费用属于抚养费,翠花应通过抚养费纠纷处理。

翠花系成年人,其以与二娃婚外两性关系并生下孩子为由,主张二娃行为系侵权,要求二娃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翠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