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江苏省多家个体户因不记账、不报税等问题被税局稽查!即日起,个体户不想被罚!这5项抓紧自查!话不多说,跟着税政君一起来看看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多家个体户被查!

税局终于出手!

近日,多家个体户因不记账、不报税等问题被税局稽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未按期申报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未按规定保存发票,被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税务登记注销相关事项,被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税政君已经将内容全部整理好,制作成 涵盖39项56页小微和个体户全税费优惠政策最新手册》整理不易!建议人手一份!现在领取附赠《税费政策文件速查目录》!仅限200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扫码回复【14】,即可领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个体户注销后,

真的万事大吉了?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

现大数据下,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

附:税务稽查流程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个体户注销如何避免企业注销风险,税政君今天就一次性给大家说清楚!另外,给大家准备了一份完整的【公司注销流程】,避免出现税务问题,需要的朋友可以直接扫码领取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扫码回复【06】,即可领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个体户涉税风险,

抓紧自查!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税务检查重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税务检查重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 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税政君整理了近10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2024最新版)已经整理好了,因为篇幅问题,就不在此一一展示,需要的朋友可以扫码免费领取完整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扫码回复【99】,即可领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啥是个体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文由税政第一线整理发布,编辑税政君。素材来源: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税漫、税务学苑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