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同时利用两台手机

帮助“上线”和“客户”

实现隔空直接通话

甚至都不用自己开口

就能挣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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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行为

可能涉及诈骗犯罪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搭建“手机口”协助实施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李某伙同他人在某酒店房内,明知他人意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用一台手机以拨打QQ语音的方式接通上线人员,另一台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号码,然后将两台手机靠近,由上线人员与受害人直接通话,最终骗取受害人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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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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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通过搭建“手机口”的方式协助上线人员骗取受害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缴纳部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手机口”?

“手机口”是指利用手机对手机的方式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行为,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架设GOIP、VOIP等设备,将异常的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号码转化为常见的通讯号码,掩盖诈骗电话归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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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不特定受害人电话,进行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

法官提醒您

“手机口”利用手机对手机的方式进行通讯传输,使诈骗电话更具迷惑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帮助打电话就能挣大钱,切勿抱有未直接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的侥幸心理,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反诈意识,做到陌生来电不轻信、转账汇款多核实,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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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新会法院

供稿:钟文浩、曾沐曦

编辑:古慧琳

策划:何奎

审校: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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