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法律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的婚姻无效。如果我在其他允许近亲结婚的国家领取了结婚证,我能继承配偶在中国的遗产吗?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张学本和林某是表兄妹,二人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结婚手续符合美国规定。张学本2017年9月去世后,有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林某以张学本配偶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学本的遗产。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虽是涉外继承纠纷,但涉及到了双方婚姻是否有效的认定。

首先,林某与张学本存在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林某提供的美国婚姻许可证书,经美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真实性可予确认,可认定林某与张学本确已于××××年××月××日在美国登记结婚,结婚手续符合美国法律规定。

其次,二人结婚条件适用中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张学本是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与林某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故二人结婚条件应当适用共同国籍国即中国法律规定。

最后,二人的婚姻违背中国法的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张某1在一审中提供的镇政府证明、村委会证明、族谱、证人张某2(张学本堂兄)、林金应(林某胞兄)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林某与张学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表兄妹)关系,林某对此亦予确认,故可认定二人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与国内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林某与张学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在美国缔结婚姻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中国婚姻道德伦理规范,其在美国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林某不能在中国境内以张学本的合法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