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是一个具有重要哲学意蕴的话题,不少哲学家都对此有所论述。因为对它的讨论是与人生意义、价值问题等重要议题相互关联的。

本文尝试厘清哲学实践与游戏活动之间的几层曲折关系。首先通过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与休茨(Bernard Suits)的游戏定义给出肯定答案,即哲学可以被视为一种游戏。但这一答案面临着挑战。游戏目的的价值是微末的,而哲学则有着经世致用的面向。这也构成了游戏与哲学之间的概念鸿沟。即便面临这个难题,我们仍然能够关联两者。

01

家族相似性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对普遍性的渴求是一种哲学疾病。申言之,一概念名目下的对象之间各有曲肖,我们不可能找到绳墨它们的共性。我们无法为一个概念提供充分必要条件,它名目下各对象只分享家族相似性。魏纳伯格(Hjalmar Wennerberg)如是解读:“如果我们在日常使用中考察这些语词,那么我们会发现,这些语词的使用并没有本质的共性,而只有家族相似性。”

维特根斯坦建议我们:“不要想,而要看!”他呼吁我们去观察森罗万象的世界。他指出,“这种考查的结果是这样的:我们看到了相似之处盘根错节的复杂网络——粗略精微的各种相似。”他进而如此综括: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更好的说法来表达这些相似性的特征;因为家族成员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相似性就是这样盘根错节的:身材、面相、眼睛的颜色、步态、脾性,等等,等等。——我要说:各种“游戏”构成了一个家族。

当维特根斯坦论述家族相似性时,“游戏”是他使用的一个范例。观察各式各样的游戏,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它们共有的属性,它们只是分享一些家族相似特征。借助这个思路,我们来考察一下哲学实践是否与各类游戏享有家族相似性。

哲学一贯以严肃面目示人,通常与求索真理、良好生活、观念批判等相关。而游戏却活泼、戏谑、不严肃。两者似乎风马牛不相及。游戏不关乎真理,它独自开辟出一番天地,仅受游戏规则制约。游戏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具有伦理争议的现象:游戏伎俩(gamesmanship)。

游戏伎俩指游戏参与者通过一些不光彩的,但为规则所允许的手段获得某些优势。依此来看,游戏和古希腊智者的活动颇为相似。智者论辩的目的只是为了胜利(甚至不择手段),而非为了追求智慧。但无论如何,我们仍可以说游戏活动和智者论辩具有相似处,而智者的活动也可以视为一种哲学活动(虽然是负面的)。

荷兰学者赫伊津哈(Johan Huizinga)在《游戏的人》中比照了智者与游戏之间的相似处。历史上,智者往往给人留下喜好炫耀学识的印象,他们常常在公共论辩中互相搏击。煊赫一时的智者会受到竞技英雄般的礼遇:“观众对每句切中要害的俏皮话都报以掌声和笑声。

用辩论之网困住对手或给对手一击令他出局,这正是纯粹的游戏。”智者充分意识到他们的活动是一场游戏竞技,他们的游乐之心不亚于竞技场上的角斗士。虽然苏格拉底与柏拉图拒绝将哲学视为一种服务其自身(for its own sake)的游戏,但当他们试图直陈智者的纰缪时,却也借助了一种游戏的形式:“论证穿梭般来回运动,在翻飞的论证中,认识论呈现出高贵游戏的面貌。不只是诡辩派在玩游戏,苏格拉底柏拉图同样在玩游戏。”

赫伊津哈指出,在经院哲学那里,游戏特征依然显著,“竞争是经院哲学和大学整个发展过程的显著特征。导致唯名论者与唯识论者分歧的‘共相’问题长期流行,是哲学辩论的首要议题” 。这种“游戏”特征在当代学院哲学中仍旧有迹可循,诸多往复论辩聚焦一些零星索屑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与真理、世界以及我们的实践毫不相干。如果哲学是一种纯粹智识的竞斗与论辩技巧的炫耀,那岂不更像是一种游戏?

我们继续“看”,会发现哲学活动与解谜游戏(riddles)也颇为相似。狄尔泰如是说:“哲学家主要是在直接解答关于世界与生命的谜语。”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也持类似观点:“我认为往往在一些公认的危机时刻,科学家会将目光投向哲学分析,哲学分析可以作为揭开他们领域谜题的工具。”

解谜的过程往往是带有游戏兴致的,而博孚(Peter Baufu)指出,哲学活动也有这一特征:如果我们承认有严肃性(例如,分析哲学那些与语言相关的核心话题与问题可以说是一种严肃事业),那么我们也应承认游戏性(分析哲学的游戏性体现于哲学家们像玩家一样彼此对峙,他们针锋相对,甚至水火不容,他们试图检测出谁才是真正的问题解决者)。

此外,维特根斯坦时常将我们的语言实践称之为语言游戏。塞拉斯、布兰顿等也将社会实践(语言实践)刻画为给出与要求理由的游戏。语言是哲学论理的媒介,因此,哲学活动也应是一种语言游戏。

哲学活动和游戏还有其他的家族相似性吗?威尔逊(John Wilson)认为,哲学活动和游戏活动都很注重技艺的磨练。他指出,学习概念分析与学习玩一种游戏有诸多类似点:理解这项活动的目的,大量的练习,能够听取有益的建议,等等。汤姆森(Anne Thomson)则刻画了批判性思维与游戏活动的相似性,这两项活动都要求对活动规则的熟稔,以及对技巧的磨练。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了不少哲学与游戏活动之间的家族相似性。如果我们继续搜寻,可以找到更多:崇尚荣誉、受规则制约,等等。如果家族相似说成立,那么我们将哲学活动归入游戏家族也并非完全牵强拉拢,甚至颇有合理处。然而,家族相似说本身却极富争议。

例如,麦金(Colin McGinn)提出过几点批驳:首先,为“游戏”提供一个必要条件,便足以推翻家族相似说。麦金认为这并非难事,他给出了几个备选:所有游戏都具备一些维度的相似性;游戏都是目的导向的意向活动,等等。此外,他认为“家族相似”对于家族相似说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鉴于此,立足家族相似将哲学活动归入游戏似乎并不完全妥当。麦金如此评论维特根斯坦:“他试图捕捉概念的模糊性与开放性特征(他如此认为),因此,他试图放宽成员进入的条件;但这也是险境所在,条件太过宽松,这会导致几乎任何活动都能算作游戏——包括那些显然不是游戏的活动。”鉴于此,依靠家族相似来判断哲学是一项游戏活动并不充沛。下文中,我们将借助休茨(Bernard Suits)的游戏定义来理解哲学与游戏的关系。

02

休茨的游戏定义

休茨并不赞同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说。反之,他试图打磨出一个关于游戏活动的定义。他在《蚱蜢:游戏,生命以及乌托邦》一书中为“玩游戏”(game playing)下了定义。一个简化版的定义是:“进行游戏活动即主动尝试克服不必要的障碍”。

休茨指出游戏有四项要素(必要条件),它们凝合为一,便构成游戏的充分条件。这四项要素分别是:前游戏目的(prelusory goal)、游戏手段(lusory means)、建构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以及游乐之心(lusory attitude)。

前游戏目的指可以独立于游戏本身而理解的目的。我们可以区分三种目的。以赛跑为例,选手的目的可以有如下三种:(1)目的是参与游戏;(2)目的是赢得比赛;(3)目的是跨过终点线。

概念分析中,我们通常采纳最为基础的概念。目的(1)和(2)都预设了目的(3),因此,休茨建议使用目的(3),也即前游戏目的。前游戏目的是特定的事态(state of affairs)。比如,赛跑中的跨过终点线,高尔夫中的高尔夫球入洞,等等。这些事态可以脱离游戏语境来理解。与之相对的是无法独立于游戏来理解的游戏目的(lusory goal),游戏目的受规则约束。

既然有目的,那么必然也有达到目的的手段。游戏中的手段有着“无效率”(inefficient)特征。事实上,游戏中我们是在面对一些不必要的障碍。我们考虑一下,“游戏”与“工作”最紧要的区分是什么?设想这样一个工作,它的目的是将高尔夫球放到远处的球洞里。

那么,接受任务者显然不会用球棍在几百码外击球,因为借助双手是更有效的手段。而在高尔夫球游戏中,选手只能用球棍击球。究其原因,游戏中,我们达到目的的手段受建构性规则限制。换言之,游戏中,我们不得不采取不那么有效率(受规则约束)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至此,休茨爬梳出了游戏的三个要素:“前游戏目的”、“游戏手段”以及“建构性规则”。但它们仍不充分。试想,一个政客欲图说服选民为他投票(特定事态)。此时,他可以通过撒谎来蛊惑选民,但他并未如此,而是选择遵循道德律(规则),因为他是一个严苛的义务论者。此例中也包含了“前游戏目的”,“游戏手段”与“建构性规则”,但这显然不是一项游戏活动。

休茨主张,玩游戏的最后一个必要条件应当是:游乐之心。他提示,游戏中,选手遵守规则只是出于玩游戏的缘由。换言之,玩家遵行规则是为了游戏得以可能(而非出于道德考量),这便是游乐之心。

至此,休茨的最终定义已经浮现:一项游戏是对达到某种特定事态的尝试(前游戏目的),我们可以运用规则所许可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游戏手段),鉴于此,我们不能施展虽更为有效却违反规则的手段(建构性规则),我们接受这些规则是因为只有如此游戏活动才得以可能(游乐之心)。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哲学实践能否满足这些必要条件?我们逐一来辨析。

首先,哲学活动有无前游戏目的?对于高尔夫而言,它的前游戏目的是使球入洞。如果脱离高尔夫球活动,这个目的是毫无意义的。但哲学不同,哲学活动的目的通常承载着更多的意义:追寻智慧、求索真理、涵养性智、经世致用,等等。为了方便眼下的论证,我们暂时将哲学活动限定为论述一个主张。

假设一个哲学家计划写一篇论述“死亡”的文章,并且她试图在文中论证对死亡的畏惧是合理的。那么对于这个哲学活动而言,其前游戏目的即得到“对死亡的畏惧是合理的”这一结论。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论,哲学论理活动都会指向一个基本观点,比如:“堕胎是不道德的”、“机器没有意识”、“心与理为一”,等等。并且,“得到一个特定结论”可以独立于哲学活动本身来理解,比如我们可以通过众口吹嘘得到诸如“冰箱里能塞入大象”这样的结论。因此,“得到一个特定结论”可以视为前游戏目的。

我们接着考察第二与第三项必要条件:建构性规则与游戏手段。我们可以如此表述眼下的问题:哲学活动的手段是否受规则限制?要达到一个观点,可以有诸多方式:诉诸于修辞,胁迫他人接受,借助个人魅力,或者只给出一个断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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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上皆非哲学活动。哲学论理是立足于论证的。游戏中的手段受规则限制;哲学活动中,我们的通达结论的方式也受规则制约:不能剽窃,提供理由,论证诉诸语言,等等。

最后,哲学家是否具备游乐之心呢?我们能否说哲学家做哲学只是为了哲学本身(for its own sake)?这个说法显然颇具争议。如今,从事哲学对于学院哲学研究者而言意味着一份工作。如此,做哲学的态度与游乐之心似乎是睽违不合的。休茨考虑过业余玩家与职业玩家的区分:“业余玩家特指那些纯粹因为游戏本身而进行游戏的人,职业玩家则试图通过游戏达到一些其他目的。”

休茨进而认为,玩游戏的既可以是业余玩家,也可以是职业玩家。上文提到,休茨如此界定游乐之心:玩家接受规则,因为只有如此玩游戏才得以可能。对于“A因为R”这个形式,我们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1)R永远是从事A的一个理由,并且不可能再有其他理由。(2)R永远是从事A的一个理由,并且我们不需要其他理由。

对于游乐之心,休茨采用第二种理解。如此,我们允许职业玩家玩游戏时可以具备附带目的(为慈善基金筹资,健身,等等)。这也同样适用于学院哲学家,他们做哲学可以有一些附带目的(诸如得到经济报酬、获取荣誉,等等),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持有游乐之心。

03

可能的挑战

将哲学归类游戏,必然会引起诸多争议。事实上,当代学院哲学饱受诟病,许多学者指出学院哲学与实践脱节,愈发像是哲学家们自得其乐的智力游戏。游戏自足的特质似乎与哲学应当承担的职责不符。

丹尼特(Daniel Dennett)在“玄棋(chmess)的高阶真理”一文中便表露了这一担忧。他认为,目前的很多哲学活动都类似于一种玄棋游戏。玄棋是一种类似于象棋的游戏,只是规则不同。立足象棋的建构性规则,象棋有着一系列的先验真理(a priori truths),即棋理。类似的,玄棋也有着无穷的先验真理。

象棋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爱好者们会竞相揣摩关于它的先验真理。玄棋作为一种新生的游戏,玩家则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探究它蕴藏的先验真理,这种努力在外人看来可能是徒劳无益的。丹尼特认为目前的学院哲学与玄棋颇为类似,哲学家们各显巧思生产着无穷尽的先验真理。

他提出,哲学训练和玄棋训练都是在练习我们如何周延邃密地走好游戏中的每一步:“学习那些被尝试过以及被验证过的招式”。假设冬烘先生是哲学共同体中威名显赫的人物。共同体中,他拥有众多追随者。初出茅庐者经过多年苦心钻研,最终能够游刃有余地回应各种对冬烘先生的批驳,以及能够回应对自己回应的回应。

如果这些你来我往的辩驳是哲学游戏的过程,那么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下这些活动是否是有价值的。丹尼特的担忧并非无的放矢。如果哲学家们只是聚焦于如何在往复辩驳中击败对手,从而显示自己卓越智识,哲学的领地将会越来越狭窄。

马利根等人(Kevin Mulligan et al.)在“当代哲学哪儿出错了”一文中也提出类似看法。他们指出,当代分析哲学制造了一系列的谜题:“gavagai”、“严格指示词”、“可能世界”,等等。分析哲学家们孜孜矻矻地致力于解开这些谜题,解谜也成了他们的哲学追求目的,但似乎至今无人能真正解开谜题,这一活动犹如西西弗斯的重复推石。

马利根等将之类比为一场永无终止的乒乓赛:最快踏上竞争激烈的当代分析哲学的职业道路的方式,就是找到现在流行的一个谜题,这个谜题可以是:模糊性,模态对应物,严格指示词,意识难题或者是真理取消论。新手可以为这些难题提供一种新的解决路径来进入这个行当。如果能够获得一些同行的引用就更好了。这就是一场无穷尽的时髦哲学乒乓游戏。

柯齐(Philip Kitcher)(2011)的观点与此相似。他认为哲学方法论和科学方法论(以及结果)有着很大差异。科学总体上是进步的,并且是趋同的。而哲学家们则往往各执一词,很难达成共识:

哪怕哲学问题数量减少,异议与争端仍会持续,哲学家们会作出新的区分,他们会制造出更细琐的问题,问题可以越分越细,直到问题的兴味被榨干,直到游戏内容变得太窄,玩家们再无心力继续玩下去了。

如果柯齐所言为是,那么借助休茨的游戏定义将哲学视为游戏将面临困境。根据休茨的定义,所有游戏都有一个前游戏目的。这也意味着游戏终究有一个终点,但据柯齐所述,哲学似乎是一种无限的、无止境的活动(甚至没有最终的赢家)。

针对这一困境,我们可以有两种回应。首先,我们可以将哲学活动看成一种系列活动。即便这个活动作为整体是无止境的,但系列中的每一阶段总会有一个结果(或者一个赢家)。

其次,我们可以将哲学视为一种开放游戏(open games)(或无限游戏)。比如角色扮演游戏(警察与盗贼)便是典型的开放游戏。这类开放游戏的特征是没有明显的游戏目的。休茨认为对于开放游戏而言,唯一的目的便是保持游戏的延续。

比如,在一场开放乒乓赛中,选手的目的是尽可能保持乒乓球在两者间的来回穿梭,而不掉落。理论上,这可以持续数日、数月,甚至数年。

04

价值难题

上节中的问题可以通过两种价值的对立而彰显: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与功效价值(instrumental value)。游戏通常是自足的,可以与外界无涉,只关注自己那一方天地,因此游戏中的目的是微末(trivial)的。

而哲学的目的却并非如此。日常里,我们会说纵情游乐是在虚度光阴。游戏的价值显然不如一些取效活动的价值:发现治疗癌症的药物,救助难民,终结战乱,等等。沉溺于游戏反而会阻碍我们去从事更多有意义的工作。这也就构成了我们将哲学视为游戏所要面对的价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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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茨试图通过乌托邦思想实验,来化解这一价值难题。他书中的主人公蚱蜢认为游戏是人类价值的最高体现。在休茨设想的乌托邦中,所有具有功效价值的活动都将消失或变得无意义。因为乌托邦中科学昌明,物资丰足,一切功效目的都能轻易达成。

比如:所有顽疾都已被克服,任意食物都无限量供应,一个按键所有建筑即刻建成,等等。在这样一个民生乐康,无生计之虞的乌托邦中,唯一有价值的活动便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活动。据休茨,只有游戏才满足这个条件,我们玩游戏仅是为了玩游戏本身。

但是我们真能满足于终日沉醉于游戏的生活吗?游戏固然能怡悦性情,但日日反复,也不免索然性尽,甚至产生虚无的情绪。在休茨的乌托邦中,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约翰是一个科学研究者,在乌托邦中所有科学成果都可以轻易获得,但他仍旧打算重拾科学研究。而另一个人物威廉则打算自己建造楼宇。

在乌托邦中,这些都是不必要的活动。因为科学谜团已经悉数解开,房屋楼宇也无需人力来建(因此,严格来说,即便他们从事这些活动,也是在游戏意义上进行的)。但这些工作却是约翰和威廉的意义来源,这是他们不愿舍弃的生活的一部分。即便休茨书中的主人公蚱蜢也不得不承认:大多数人并不愿意将人生全部消耗在游戏上。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有当他们相信他们所作所为是有效用的时候,他们才觉得人生是有意义的。这种效用可以小到对家庭的助益,大到诸如发明相对论这样的科学成果。

于此,可以说人生意义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立足于取效活动的。这些具有功效价值的活动往往指向一个外在结果。比如呼吁有效利他主义(effective altruism)是为了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取效活动通常指向一个更有价值的目标。换言之,取效活动的价值落脚在它的最终目标上。

赫卡(Thomas Hurka)让我们比较一下“一场解放了整个受压迫国家的政治运动”与“赢得一场高级别的象棋锦标赛”。显然,前者更具价值。赫卡指出,“游戏的目的是内在的,也即微末的。游戏中的目的不具备额外的内在价值(由取效活动提供)。这意味着,游戏中的卓越成就,无论多么煊赫,都不如那些具有同等挑战,却能产生好的后果(或避免恶)的活动中的成就。”

休茨的乔治案例也能点明这层意思。乔治痴迷高尔夫,终日萦心于此,而不务正业,甚至忽视了家人。乔治的妻子心生不满,认为他不应将高尔夫的地位摆在家庭之上。在生活中,当游戏规则和道德律令发生冲突时,我们还是应当以事情的缓急轻重为标尺。

至此,我们看到价值难题横亘在游戏与哲学之间。那么我们是否还有其他方式来勾连两者呢?休茨的“游乐之心”是一种回答。游乐之心是一把双刃剑。这个概念适用范围很广,我们可以对任何活动持有游乐之心。

例如,哲学写作的一条重要规则是“避免剽窃”。一般而言,我们认为这是一条道德规则。剽窃是一种道德错误。但是我们也同样可以设想一个哲学家接纳这条律令仅仅为了能够从事哲学活动,而非出于道德考量。如此,他对哲学便具有一种游乐之心。然而,这个回答似乎并不能让人完全满意。休茨讨论过赛车手马里奥的案例。

马里奥是一名职业车手。比赛中,车道上突然出现一个孩童。如果马里奥要绕过孩童,则会违反游戏规则。此时,显然道德律令应当凌驾于游戏规则之上。在大多情况下,游戏的紧迫性次往往是次要的。

类似的,学院哲学经常被指摘为沉迷于小格局的哲学游戏。丹尼特提出警示,我们应当避免过分沉醉于哲学家们自我构建出来,而无任何实践指涉的谜题。那么,如果将哲学视为游戏,我们必然面临价值难题的挑战。游戏价值局限于自身,而哲学则是具有更高旨趣和理想的实践活动。那么,是否将哲学与游戏关联起来就必然是不可行的呢?

在承认至少一部分的哲学应该具有实践性的前提下,本文仍旧试图提供三种能够关联哲学与游戏的思路。

历史上,西方启蒙哲学家的思想,对黑奴解放,女性地位的提高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当代应用伦理学关注的议题也都紧密扣连实践活动:女性主义、堕胎、种族问题,枪支管控,等等。

又如,有些哲学传统强调的是个人的躬行践履,那么哲学理论与实践应当是合一的。鉴于此,我们只能用游戏来界定那些完全无涉实践的哲学。这些哲学只具备内在价值,而不具有功效价值。由于高度的理论化和技术化,这些哲学很难被非同行所理解,从而只能形成小团体的对话,如同一种入门门槛很高的游戏,与日常实践并无很多瓜葛(但这并不妨害它们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

第二,我们可以将目光聚焦于“困难”(difficulty)这一概念。依赫卡的解读,休茨的游戏概念实际上捕捉到了游戏的两项重要特性:关于“困难”的价值以及欣赏这一价值的意愿。一个好的游戏,必然是有一定难度的,从而不能一蹴而就。不可能完成的游戏使人望而却步,太过简单的游戏又索然无味。

赫卡认为游乐之心的重要不仅在于它使得从事游戏得以可能,更在于它体现了游戏者愿意接受游戏中的困难,并能够欣赏“困难”体现的价值。哲学活动亦能体现这种价值。对于旁人而言,他们无需费力思考如何证明外部世界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直接接受外部世界存在是容易的事情,而力图去证明它则是困难的。

从事哲学是艰苦卓绝的。自古,哲学之堂奥不是人人可入的。学人无不要千锤百炼方得以入门,即便入门后,仍不可有片刻松懈。对先贤文本的理解,构建精致的论证,设想奇肆的思想实验,融会贯通各家思想,这些不无体现了哲学的困难。而对困难的挑战,构成了哲学活动的一种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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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中,我们会避难就易。而哲学中,无论如何步履维艰,我们也要迎面而上。哲学家不会轻易诉诸断言,来认定上帝的存在,先哲安瑟尔谟、笛卡尔、阿奎那无不给出了种种论证。即便说清道理并非易事,但哲学家乐于挑战这一困难。

此外,困难是我们评价“成就”(achievement)的时候,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如果仅仅诉诸一项活动的最终结果来评价它的成就,那么这种评价方式是贫瘠的。假设史密斯和琼斯各自完成一部同样出色的小说。史密斯在写作过程中未受到过多阻碍。他潜心写作,最终出版。而琼斯则在写作过程中遭遇到一系列的不幸。

例如,其间他的住宅失火,导致手稿付之一炬。再如,写作期间他的家庭发生了诸多变故。但无论如何,他最终还是完成了这部小说。那么,即便两人的小说达到同样的水准,考虑到琼斯写作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困难,我们更倾向于认为琼斯的小说取得的成就更大。

第三,我们可以借助赫卡的“现代价值”(modern value)来关联游戏与哲学。亚里士多德区分过两类活动:运动(kinēsis)与现实(energeia)。kinēsis指瞄准外在目的的活动,例如,我坐火车去里昂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到达里昂。

一旦抵达里昂,活动也即终止。赫卡发明了kinēsis的测试标准:“如果符合:一个活动的完成(X-ed)的同时意味着这个活动已非进行中(X-ing),那么这个活动是kinēsis。这里的主旨是:kinēsis指向的目的与其本身互为独立。”

与之不同,energeia不以外在目的为追求,而是寓目的于自身,沉思是一个典型的energeia。对于kinēsis而言,其活动价值由目的决定。

而energeia的价值则在于活动本身。赫卡指出,游戏既非kinēsis,亦非energeia,它将游戏的价值命名为“现代价值”:游戏活动必定具备一个外在的目的,但这个目的并不为活动的价值作出贡献,游戏的价值在于游戏的过程,而非游戏的产物。换言之,游戏的价值在于路途,而非终点。这也就是为何游戏活动体现了与古典价值所不同的现代价值——因为现代价值聚焦于过程。

虽然我们承认哲学应当具有一定的外在价值,但另一方面哲学活动的价值也是符合赫卡的“现代价值”的。麦金也持有相似观点。他认为哲学活动有一个基本特质,即“本质互斥性”(essentially exclusionary)。怎么理解这种“本质互斥性”呢?

麦金认为,在哲学活动中,价值的落脚点不在最终的结论,而是通达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排查其他对手理论的过程。比如,如要捍卫“身心二元论”的观点,那必须论证为何唯物论与唯心论是错的。如要辩护自由意志存在,那么对“决定论”的考察是无法越过的。

如麦金所言:“哲学活动中,有着一种类似于正题—反题(thesis-antithesis)的结构:接受某个观点,意味着对其他观点的拒斥,并且要考察竞争对手的要旨。除非我们能够拒斥所有的竞争性理论,毫无遗漏,否则我们很难支持自己的观点。”麦金的论证试图说明,哲学活动的价值不囿于观点本身,而在于如何排除万难到达结论的过程。

他认为哲学是一项我们珍视其自身价值的活动,也即具有内在价值的活动。赫卡的“现代价值”和麦金对“本质互斥性”的论述都揭示了哲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特质,即它的活动本身是价值的体现。

05

结语

游戏和哲学看似无关的两个概念,却有着一系列的概念关联。通过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和休茨的游戏定义,我们能够将哲学视为一种游戏。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两者难以协调的价值差异。

游戏中目的是无取效功能的,但哲学却当具有实践意义。然而,通过“游乐之心”又使我们重新勾连两者得以可能。维特根斯坦认为,对于鸭兔图到底是鸭子还是兔子的判断取决于我们自己的视域角度。

那么,我们可以同样说,是否将哲学视为游戏取决于我们是否持有“游乐之心”!除却“游乐之心”,我们仍可以从三方面关联哲学与游戏。

第一,我们只能将仅具有内在价值的哲学类比为游戏。其次,通过对“困难”与“成就”的分析,我们也能发现哲学与游戏的共同点。最后,借助赫卡的“现代价值”与麦金的“本质互斥性”,我们发现哲学和游戏的过程是它们价值的重要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