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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置 持续优化消费环境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近年来,“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恶意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专业化、规模化、团伙化、程式化特征和趋势,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暂行规定》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投诉有关规定

投诉有关规定主要列举了“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9种情形及相应的处置。如,存在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或同一通讯地址进行投诉,信息明显虚假的;投诉人受雇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信息共享或者投诉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举报有关规定

举报有关规定主要列举了利用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6种情形及相应的处置,重点明确了“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诸多判定标准,为依法分类规范投诉、举报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投诉、举报中发现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还明确各部门职责,深化部门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建立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息公开、信访等数据信息定期报送机制,更新完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湖南日报·新湖南记者 李成辉 通讯员 张珍)

来源 |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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