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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 甘肃交通广播(记者 岳青)

记者日前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八十条之规定,以下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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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警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届满后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记分应当认定为发生在实习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满分的,依法注销实习驾驶证或者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