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狂飙》中有这样一句台词:在京海,天上掉下一个钢镚,都得姓高。日常生活中,也有类似导游强迫游客消费购物的事情存在,实际上,强迫交易属于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及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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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曾经经办过这样一起案子:张三到被害人李四处替王五索要两万元债务,李四不还,于是张三在李四那里拿走了160箱花生油,强行以油抵债。之后张三通过言语恐吓、肢体推搡等行为迫使李四同意以花生油抵债两万元。后经鉴定,涉案花生油价值五万七千元。张三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后在陈律师的努力下,张三被判处缓刑,免除了牢狱之灾。

针对被指控为强迫交易罪的情况,实践中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一、情节不严重。法律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父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非暴力手段。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

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既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认罪态度积极。被告人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或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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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律师想提醒大家,如果被指控为强迫交易罪,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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