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忘记打卡一天白干!此时一个打工人轻轻地碎了……”随着信息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钉钉”等手机app对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考勤进行管理,在高效管理员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劳动争议问题:“虚假打卡”、“外勤人员”因打卡异常被开除、忘记打卡遭公司辞退……近期,上海人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桥调委会)的调解员便成功化解了一起与“钉钉”打卡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车某于2011年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负责寻找加盟商和以及相邻商户的市场调查。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车某常常需要外出对门店商铺进行走访。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公司未出台考勤制度,对他的行为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2023年10月,公司颁布了“钉钉”考勤打卡的规章制度,在职工大会上通过后正式开始施行。申请人也安装了考勤软件,每天按时打卡,但由于岗位原因,车某常在到达公司打卡后外出一段时间。单位认为车某未经过公司批准多次外出,构成多次半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最终,单位向车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车某心中不满,向人桥调委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50余万元。

调解经过: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邀请车某和公司代理人进行现场调解。双方到场后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车某认为,过去的12年间自己的工作内容未曾有过改变,一直根据岗位需求进行外勤调研,人事以及领导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考勤制度出台后,单位并未告知出外勤也需要在“钉钉”上进行报备,也从未通知自己进行整改,因而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车某对考勤管理规范进行了签收,且使用“钉钉”进行上下班打卡,单位人事发现车某打卡后长时间外出且未报备,曾对车某进行口头提醒,但此种情形仍多次发生。劝解未果后,公司只能认定车某旷工,并以重大违纪对其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最终处罚结果。

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呼吁双方以冷静、理性的态度处理纠纷,随后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开展调解。调解员耐心地向车某阐明:考勤制度经过法定民主程序,且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员工具有相应约束力。车某难以证明外出系调研考察,且外出未经过单位审批。若诉至法院,车某一方的举证难度较大,极有可能败诉。车某在充分听取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愿意放弃诉讼,但仍希望能和公司进一步争取补偿金额。

紧接着调解员对公司代理人进行劝说,本案中,单位人事仅在口头上告知、沟通,没有书面记录加以佐证,在未来的诉讼中也存在相应的风险。先打法律“专业牌”后,调解员又开始巧打“感情牌”,车某系单位的老员工,十几年来兢兢业业,为公司创造了丰硕的业绩成果。希望公司拿出友好的协商态度,双方好聚好散。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车某和公司代理人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书,并明确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结语:

用人单位通过“钉钉”、“飞书”、“企业微信”等办公软件对劳动者的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应严格遵守。与此同时,单位也应给予劳动者合理期限以适应新型管理模式,在实行之初发现员工出现考勤管理等瑕疵或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告知正常操作流程,正确处理新旧管理模式交替之际产生的矛盾冲突。本案中,人桥调委会的调解员从案件事实出发,援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全面、理性的分析。通过精准把握双方利益诉求,寻求最大“公约数”,高效化解纠纷,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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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引导当事人签约)

相关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供稿:促法科程新格、上海人桥人民调解委员会

编辑:张跃霞